人民医院学历教育规定

人民医院学历教育规定。

1.医院的卫生技术岗位,必须由具有中等卫生学校以上毕业的,具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才能上岗。

2.对暂不具备学历职称医院职工,不能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岗位工作,但医院鼓励自学成才,可以报考各种形式、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习所学专业必须与所在岗位专业对口,或填补院内所需的空白的专业,且有实用价值。

3.自愿报名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科两级批准后方可报考。

4.学习所获得的文凭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后,可在职称、职务晋升时承认。医院针对其所学专业进行适当调整岗位时,应服从组织安排。

5.学习期间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如需外出参加面授、实习、实验、考试等,在允许的情况下办理请假手续,并经院、科批准后,方可离院。

6.脱产学习期间实行自费自假,休假原则上可先用公休假充,不够者请事假,休假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但不影响年终奖。

7.凡符合上述规定者,其学习结束后凭毕(结)业证书由医院给予报销学费或给予适当奖励,学习期间所购的材料、工具书等的费用自理,外出参加面授、实习、实验等所需的费用自理。学费与材料费、书本费等混淆不清者,经院领导研究后酌情予以报销。

8.学习结束并取得学历后,八年内不得调离本院。否则应赔偿医院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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