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快递服务合同  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签订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寄件人交付的物品快速寄递给特定收件人的合同

①实践中快递运单即为快递服务合同,为节约时间与成本,表现为格式条款合同

快递企业对格式条款之滥用,导致部分条款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模糊性以及行业管理的分散性、不全面性,导致了诸多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纠纷。

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规制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内容,使其规范化,从而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问题条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笔者选取了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这些案例不一定能完全代表目前快递服务合同的全貌,但发现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条款,值得我们思考。

保价条款免责条款 收寄验视条款其他 62%18%26%30%(一)保价条款  由表格可知,在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中,就有62个案例保价条款而引起纠纷,可见保价条款的问题之严重。

保价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由托运人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按其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在运费外再支付保价费用,一旦发生货损,则按照声明价值赔付;如未保价,通常按运费的几倍赔付。

②其本质上就是商业社会调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制度。

通过对各个快递企业快递详情单中的保价条款内容的总结,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出保价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保价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质疑,而其是否有效决定了在发生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形下消费者能否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得到相应赔偿,同时决定快递企业承担什么限度的赔偿责任。

第二,保价费用及赔偿率未标准化。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免除或限制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

快递企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利用免责条款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从而规避风险,使得作为经济弱势方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危害。

根据笔者统计,约有18%的案件涉及到免责条款的问题。

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免责情形不明确,快递企业利用免责条款的模糊性和任意解释性,扩大免责情形,从而逃脱法律责任。

我国快递企业一般规定了三种免责情形,一为不可抗力;二为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为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

根据调查可知,不可抗力的外延过宽,快递企业几乎可对任何的不可抗力情形进行免责,例如D快递公司的规定,其将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情形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而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其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快递企业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免责条款效力的判断。

首先,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条款不能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其次,还必须满足《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即快递企业需对其提供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请注意义务,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而在实践中,快递企业均未很好的履行此项义务,导致纠纷的大量产生。

(三)收寄验视条款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验视是指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货物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收寄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重要信息,并防止禁寄或限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快递企业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并封装,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快递运单。

一旦发生货损,也有利举证。

笔者认为货物的价值应通过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确认,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因快递企业未履行收寄验视义务以及寄件人未完整填写快递运单,导致发生损失后货物价值不明,从而引发纠纷。

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有26%的案例涉及收寄验视条款,其中又有18%的案件同时涉及到保价条款收寄验视条款,即未保价快件货物价值不明现象严重。

此外,若不完善收寄验视制度,也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犯罪,例D快递公司的夺命快递,造成了一死八中毒的严重后果。

出处:法制博览作者:沈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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