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十八条再探究

内容择要:

我国《票据法》自1995年发表以来,第十八条划定不停受到学术界总体上的困惑和否认,本文试从票据立法的技能性角度探究十八条立法的本旨,总体上对十八条的突破性意义举行肯定,并对该条款的不够提出了修改提倡。

要害词:

优点返还恳求权 手续短缺 纪录事项短缺 优点平衡 终极债务人。

整部《票据法》的划定中受非议最多、争议最大的大概是第十八条划定:“持票人因凌驾票据权利时效大概票据纪录事项短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恳求出票大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优点。”最没有疑问的是本条确定了一种可以称之为“票据优点返还恳求权”的权利。由于本条所划定权利的内容、孕育发生缘故原由等与传统的,大概确切地说,同外洋以及我国台湾地域票据法上的票据优点送还恳求权制度[1]存在极大的纷歧致,因而就有学者提出异议,以为我国的票据法没有须要“别开生面”,而应该走同世界列国的票据法统一的途径,从而更明智、更经济,也能表现立法者的“心胸”[2]。这种说法有肯定原理,寻求国际统一确实是票据法生长的趋向,但是否为了寻求与国际连结统一而放弃寻求更科学公正、更适当中国国情的制度部署呢?这是值得斟酌的题目。

票据法》十八条在立法时有没有思量到票据法技能性很强的奇特属性而作出更公正更科学的划定,而不光仅是照抄照搬德国、日本大概我国台湾地域的票据法呢?这是本文要探究的题目,以下拟从十八条划定与传统的优点送还恳求权之间的差异以及十八条划定自己的科学性角度作一个尝试性探求,以说明笔者以为的更为科学公正的优点返还恳求权的内容。

一,十八条划定与传统的优点送还恳求划定的差异。

传统关于优点送还恳求权的界说概括为:“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手续短缺而扫除,持票人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优点的限度内,恳求送还其优点权利。”[3]与之相比,十八条划定有三点最显着的差异:1,手续短缺不作为优点返还恳求权的孕育发生缘故原由之一;2,将票据纪录事项短缺作为优点返还恳求权的孕育发生缘故原由之一;3,持票人可以恳求出票大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优点,而不是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优点的限度内”,恳求送还其优点十八条划定的这三点差异被学者饱为诟病[4]。但笔者以为,险些全部学者的品评都是拘于维护传统界说的角度而作出的,并未曾真正对十八条划定的立法意图举行探索剖析,也从而未能发明十八条划定较之于传统界说的突破性的科学之处。

(一)手续短缺不能孕育发生优点返还恳求权。

票据法》第六十五条划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大概未凭据划定期限提供其它正当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大概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负担责任。”这说明在保全票据权利时因怠于接纳保全措施,致使手续短缺的情况下,持票人并未丧失票据权利,只是导致负担责任的票据债务人的领域缩小,使得票据权利失去保证而已。持票人仍得以向承兑人大概付款人行使追索权。而不管凭据我国票据法照旧外洋执法关于优点返还恳求权的划定优点返还恳求权的孕育发生的条件为“票据权利扫除”,它是在持票人因并不非常紧张的不对而不能实现票据权利从而导致优点失衡的情形下赋予持票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是按公平原则和衡平理念调治票据活动当事人的优点平衡。按我国票据规则定,在手续短缺的情况下,持票人尚未丧失票据权利,便不必以优点返还恳求权制度举行调停。

持票人于行使付款恳求权而不得实现,而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

;之所以要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大概凭据划定期限提供其它正当证明,是为了证明持票人已经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付款恳求权或已经在划定期限内提示承兑而不得实现,从而扫除可能因持票人的不对,如过提示承兑期限,而使前手负担可以免脱的责任[5]。但搪塞承兑人大概付款人而言,由于持票人行使付款恳求权是向其本人提示票据的,故行使追索权再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就没有须要。

(二)票据纪录事项短缺时可以孕育发生优点返还恳求权。

关于票据优点返还恳求权的孕育发生,自来存在一个相识误区,以为其孕育发生必须以先存在票据权利为条件。这种观念源头于传统票据法对优点送还恳求权的界说,由于传统界说以为的优点送还恳求权孕育发生的两大缘故原由——逾期效和手续短缺,都内在地包罗了曾经存在票据权利的固有内容。但我国票据法与外洋票据法的划定存在差异,以从外洋票据规则定得出来的结论来否认我国票据法的划定,这从要领上来说即是不科学的,而应从两种立法自己的技能性角度来举行甄别比力优劣。

从立法权能上来说,优点返还恳求权的性子凭据通说为一种特定恳求权,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6]。既然是执法特别划定,则立法时就可以凭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特定的内容,只要不至于因与上位法辩说而无效即是可行的。;从立法须要上来说,下面分三个方面举行说明。第一,票据检查是一件相当专业的事,并不是各人足以胜任,一样平常票据活动当事人在受让票据时,难免因疏忽而失察,在此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真实正当的,为更有利于掩护持票人计,有须要赋予其优点返还恳求权。第二,当纪录有短缺的票据得以背书转让经手数个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不赋予持票人优点返还恳求权,持票人就只能议决缘故原由债权逐个追偿,这很不经济,并可能引发多种纠纷,倒霉于经济秩序的维护,有背于勉励交易原则和票据立法的本旨。第三,赋予持票人优点返还恳求权后,并不侵害任何人的正当优点,更有助于迅速平衡当事人的优点关连。但是此地方说的票据纪录事项短缺也应当有肯定的限定。首先,必须表现为:1、缺少绝对须要纪录事项;2、纪录了克制纪录事项;3、纪录内容存在瑕疵。[7]只有这样才气使得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不得存在,才有调停持票人优点的须要。其次,一些足以拦阻优点返还恳求权行使的纪录事项的短缺,并不能孕育发生优点返还恳求权,如缺少纪录票据金额、出票人签章、票据种类等事项。

(三)优点返还恳求权的标的以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为宜。

有学者说,持票人可以恳求出票大概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优点,可能会造成新的优点失衡,其紧张效果是不光倾轧了优点返还恳求权的公正要件,也使优点返还恳求权的效力领域失去了盘算依据,造成十八条基础不具操作性[8]。这种说法是短缺思量的,并没有充实权衡持票人出票大概承兑人之间的优点平衡以及票据流通的清静性题目。划定优点返还恳求权的标的金额因此票据纪录还因此出票大概承兑人的受益为准,实质上是权衡优先掩护持票人照旧出票大概承兑人的题目。如果以票据金额为准,则持票人优点能够得到完全调停,而不受出票大概承兑人是否受益的现真相形所影响。而以出票大概承兑人的受益领域为准,则持票人优点能否得到调停还处于不确定状态,须视出票大概承兑人的缘故原由债权是否实现大概是否完全实现而定。从票据法原理来说,优点返还恳求权作为票据规则定的特别权利,在其孕育发生缘故原由、执法效力、行使要件等方面须准用票据权利的有关原则与划定,这样才气使之区别于一样平常债权[9]。因而划定优点返还恳求权的孕育发生、效力等由出票大概承兑人的缘故原由债权的实现情形所决定,是有背于无因性原则的。就具体现实而言,在优点返还恳求权建立的情况下,以票据金额确定其标的额,从而有力地掩护持票人优点,是既不侵害出票大概承兑人的正当优点又表现了优点平衡精神,同时也两全了票据权利的清静性从而保证了流通迅捷的。下面从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第一,在票据未经流转的情况下,出票人足以抗辩。如张一开出一张金额为三万元的票据作为价款向王二购置货物,王二只交付了价钱一万元的货物,因逾期效或纪录事项短缺,王二向张一主张优点返还恳求权。此时张一可以王二未支付对价而举行抗辩。票据法第十条划定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此条划定被以为是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定而受有非议[10],但孕育发生在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以未支付对价为抗辩以突破票据无因性,已经是学界以为可行的一个共鸣[11]。类推适用,在优点返还恳求权孕育发生时,因未支付对价而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孕育发生抗辩事由,足以支持。

第二,在票据业经流转的情况下,持票人较之出票大概承兑人更有予以掩护的须要。票据之所以得以便捷流转,在于票据上的权利确定可靠,不因缘故原由关连或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当持票人取得票据时,足以信托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前手的保证责任,从另一个方面说,也即是推定。

;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前手已经取得了各自的优点出票人自开出票据承兑人自承兑时起,便负有无条件负担票据责任的使命,纵然因持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丧失票据权利或疏于视察而自始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这种保证责任也不应一定免去,而应转化为对优点返还恳求权的无条件保证,云云方能切合出票出票行为、承兑人承兑行为的执法意义,而确连结票人的优点,进而保障票据权利的清静性,促进票据流通的迅捷。持票人丧失大概自始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不对是由于怠于行使权利或疏于检查票据,而出票人或承兑人没有受益的不对在于怠于行使缘故原由债权,相对而言,后者的不对更不行包容。缘故原由在于,如果使后者的不对得以免责,将使不特定的人优点受损,更危害经济秩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向其前手主张任何权利以调停自己的丧失,而未受有优点出票大概承兑人仍有可能议决向相对人主张缘故原由债权受益。相比而言,无疑以掩护持票人优点更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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