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成长的烦恼

关键词: 中国 商法 体系 商法通则。

内容提要: 商法仍然是民法特别法,但是并不因此取消其独立性。 现代 商法越来越具有商人法的性质,越来越注重商人的身份。因此,中国尽快制定具有统率意义的《商事通则》显得尤为必要。因为中国的商法体系中最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中的相关内容——商人、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营业资产。

作文 /zuowen/。

一、商法还能不能作为民法特别法而存在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一)从实证角度分析,商法民法特别法 论文代写。

无论是从民商合一的角度,还是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待商法问题,商法都应该是民法特别法,这是商法自身存在的根据和前提。 代写论文。

我国自民国以来,就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立法上的民商合一有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与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合一之分。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是指将民法典和商法典的相关内容合并在一个民法典中,比较典型的是《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则比较隐蔽,就是在民法的相关规定中,掺杂商法的规范,在适用上不作区分,比如我国的《合同法》,就是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将民事 法律 行为和商行为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在适用对象上不作区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并不承认商法独立性,而是强调所谓的“民法商法化”和“商法民法化”。 作文 /zuowen/。

即便是在民商分立的理论前提下,商法也应当是作为民法特别法存在的。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却存在着分歧。否认商法民法特别法的观点认为,商法民法私法的两项基本法,是两个并行的、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共同实现对 经济 关系的调整。民法不是商法的普通法,商法也不是民法特别法。[1]而承认商法民法特别法的观点则认为,商法独立于民法,两者有重要的区别;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特别法商法民法互相影响,共同确保私法的 发展 。[2]笔者认为,商法民法相比,确实存在制度上的特殊性,甚至是原则上的特殊性。然而,民法对于商法而言仍然具有适用上的一般性,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 论文代写。

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是中国商法成长的前置性问题,是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关于商法民法特别法,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基本上是承认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也体现出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特性。比如,日本《商法典》第1条规定,关于商事商法未规定的,适用商习惯法,没有商习惯法的,适用民法。 论文网。

(二)商法作为特别法并不取消其独立性

商法虽然是民法特别法,与民法共同构成了私法的主体部分,但是,商法并不因此而丧失其独立性。肯定商法的独立价值,是中国商法成长的重要问题。

毕业论文。

我国有不少民法学者反对商法独立性,甚至反对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针对这些观点,有专门从事商法研究的学者指出,关于什么是商人主义,什么是商行为主义,我国民法学家很少作出深入的研究,正如我国商法学家很少对民法进行深入研究一样,因此,我国民法学家对商法独立性地位的明确否认并非建立在我国民法学家对商法的理论、商法的结构和商法原则的深切了解和密切关注的基础上,他们对商法独立性地位的反对并非是理性行为的反映,在很大程度上讲,这是他们对商法欠缺深入了解的必然产物。[3] 代写论文。

不承认商法独立性,是中国商法成长最大的烦恼。虽然像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这样的单行商法都已经在我国施行了很长时间,但是这些法律在部分学者眼中看来,不过是调整某一个局部市场问题或者是个别市场关系的法律,而民法是带有根本性规定的法律,包含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4]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因为这些商事单行法缺少一个母法,这些“孩子”缺少一个“妈妈”。针对这个问题,王保树教授指出,当人们从立法与实践的互动上观察问题时会发现,仅完善现有以不同商事领域为规范对象的法律还不能达到完善商法的目的。商事实践还需要一些对分别以不同商事领域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有统率意义,或虽无明显统率意义但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所不能包括的规范。[5]。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否定商法独立性的理由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导致的“民法商法化”的趋势。在商法民法共同发展的 历史 进程中,本来都来自于罗马法的两个兄弟,民法却成了商法的“继父”。针对这一问题,石少侠教授指出,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实质上是“商法民法化”的表现,其实质在于以超级民法来全盘取代商法,这不仅抹煞了商法民法的区别,违背了法律部门划分的 科学 法理,就是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6]。

(三)特别法意义 论文网。

特别法意义在于给商法一个正确的定位。商法是调整复杂的商品关系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商人的营业活动中。因此,商法适用主体和民法是不同的。这是商法特别法意义和存在根据。而目前的问题在于这样一个前置性问题的缺失:还没有法律规定何谓商人、何谓商行为,也就导致了民法的规范和商法的规范在所有人中普遍的适用法律不加区分的适用也许是一种形式上平等的体现,然而,漠视法律主体的不同,则可能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商法的精神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市民与商人 论文网。

我们是否可以做一个粗糙的,但是却有意义的理论预设:市民、商人都是私法上的平等主体。私法主体之间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意思自治。无论是近代私法还是现代私法,意思自治都是其最根本的追求。在私法的体系中,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在市民社会,市民与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即纯粹的私法;第二,在商人社会,商人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商法商事习惯,也是纯粹的私法;第三,只有在商人和市民同时出现的场合,法律适用上才会出现不确定,或者商人屈就市民,适用民法,或者市民屈就商人适用商法,或者在更多的情况下,由于两类主体存在强势和弱势之分,为了对民事主体,即弱势主体进行特别保护,需要适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体现公私合一性质的法律,或者说是广义的社会法。 论文代写。

(二)商人的性质。

如果说我们从一扇门走进另一个世界,就会进入到商人的社会。在这里生存的商人必需要比平常所说的“理性人”更加理性。 论文网。

商人之间也是平等的。但是,商人的理性和平等与市民的理性和平等是不同的:一方面,商人的理性是纯粹的商业理性,去除了任何道德的、历史的、家族的考虑,只为了营利而存在;另一方面,商人的平等是以商人都具有商人的理性为前提,商人的信用只考虑商人的资本实力,而不在乎其具体的人格。这个区别,是商事法律行为独立存在的根据,或者说,商人本身的特点使得商行为制度得以存在。 毕业论文。

商人与市民的不同,导致了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本质的不同: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转卖营利,交易过程从为买而卖到为卖而买,交易对价从等价到不等价,交易链从短到长,交易条件从任意到定性,等等。[7]在充分注意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的同时,必须十分注意民事主体成为商人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是行为能力的差别所致。核心的问题,是有无营业上的行为能力。[8]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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