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住户)搬出物品管理规定

业主住户搬出物品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业主、暂住户装修人员商铺物品搬出行为的管理。

第一条 业主、暂住户搬出,应在搬出的前一天由业主亲自到护卫队进行登记,并领取搬出放行条;在搬出之时,由业主签名搬出

注:暂住户搬出时,必须由业主亲自签字,开出放行条。

第二条 装修人员搬出,须先由房管员在放行条上签字认可,后由业主签字认可护卫人员检查无误后放行

第三条 商铺承租户的搬出,须由综合经营部主管文员在放行条上签字认可后,由护卫人员检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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