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价格调节系数的计算及应用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对“营改增”企业价值的影响非常明显,企业如何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增值税原理,针对不同纳税性质的供应商报价进行调节,使其处于可比水平,进而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供应商

本文通过列示采购价格调节系统的计算方法,并汇总不同进项抵扣率的报价调节系数,结合案例介绍使用方法。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企业采购 价格调节系数 计算 应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3月23日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全行业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营业税彻底告别历史舞台。

这次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是原营业税时代的重量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这些行业中的很多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按照应交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进项抵扣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金额和税负率,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过程中,不能再按原营业税时代仅从报价绝对额进行供应商选择,还应考虑可取得的进项抵扣率。

一、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研究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对不同进项抵扣率(含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供应商报价进行调节,使其处于可比水平,进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假设向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同样的货物或服务,不考虑货物或服务在质量或品质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别。

购买货物或服务需供应商付出相应的价款和税金,价款一般计入成本费用或资产原值,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进项税若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税金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减少当期应交增值税

进项抵扣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进而影响企业应交附加税费和经营利润。

通过价格调节系数对不同进项抵扣供应商价格进行调节,计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平衡点,实现企业利润不变。

本文只考虑进项抵扣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因素,不考虑不同区域城建税税率差异和个别区域其他特殊的附加税费。

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国家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二、计算公式   (一)基本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城建税税率+国家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价格调节系数的计算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期的收入为X,需购进一批货物   当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供货价格为A(含税价)   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价格为B(含税价)   当供应商不能提供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供货价格为C(含税价)   由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当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时,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3%的专用发票购货,只要小规模供货方给予一般纳税人企业含税价13.45%的价格折让(1—0.8655),采购企业所取得的净利润就不会减少。

当供货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给予16.27%的价格折让(1—0.8373),才能保证采购企业利润不下降,0.8655和0.8373为B和C供应商以A供应商为参照的价格调节系数

同样的方法,能够计算出采购企业进项抵扣率为13%、11%和6%情况下的价格调节系数,不同进项抵扣价格调节系数见下表。

三、价格调节系数的应用   若涉及单一采购业务,如仅采购某项货物或服务,则针对不同纳税人性质的供应商应根据相应价格调整系数,将其报价调节系数相乘,以两者之积作为相应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格

若涉及多种采购业务,如货物和物流服务,则需将不同纳税人类型供应商的不同采购业务报价与相应价格调节系数相乘,以调整后的各部分报价之和作为最终评审价格(按混合销售的除外)。

示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一套设备,共有三个供应商报价,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B和不能提供专用发票供应商C。

三个供应商报价分别为100万元、95万元和90万元,均为含税价。

供应商A可以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B可以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C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时,依据价格评价调节系数表,由于供应商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其价格评价调节系数为1,最终评审价格为100×1=100;供应商B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根据价格调节系数计算,其与A的价格平衡点为86.55元,其95万报价高于平衡点价格8.45万元;供应商C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企业无法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价格调节系数计算,其与A的价格平衡点为83.73万元,其90万元的报价高于平衡点价格6.27万元。

由此可见,采购企业应该放弃B和C企业作为该设备的供应商,若其报价低于平衡点价格则应该选择B和C企业

四、结论   在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评审时,不能仅评审其绝对额,而应根据价格调节系数报价进行调整,计算出不同供应商价格平衡点,使其处于同一可比水平,在维持企业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客观反映各供应商的真实报价,最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采购物货特殊、标的金额小而无合适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则需加强日常供应商管理和集中采购力度,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对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唯一供应商时,则要求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提高企业进项抵扣金额,若不能提供代开专用发票,则在价格上必须给予规定比例的折让,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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