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演讲范文_变革与创新
Sr 提要 唐律虽被认是我国古代法律善者其容还被唐各代量沿用但唐也不无变革。
究其变革原因主要有社会情况变化、立法验结和立法技术提高三方面。
这种变革只是唐律基础上部分变革因这也从侧面反映唐律对世立法影响深远。
唐律虽被认是我国古代法律善者其容还被唐各代量沿用但也不无变革。
处以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三部型法比较对象探它们对唐律主要变革及其原因。
、体例变革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体例方面作了不程变革主要是卷条变革 卷条是我国古代法组成部分卷条数多少可从侧面反映法容繁简。
般说多易繁少则简。
唐律唐太宗贞观定五条、十二卷。
《旧唐·刑法志》“(房)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条分十二卷”。
这卷条数比以往律减损故《旧唐·刑法志》说凡削烦蠹者“不可胜纪”。
唐高宗永徽三年(65)诏长孙无忌等撰编律疏《唐律疏议》即三十卷条数依旧。
宋刑统五零二条、三十卷。
五零二条是把唐律职制律与斗讼律各条分二条与现传《唐律疏议》致。
变条数卷有五占总数六分。
变动情况有三是移唐律上卷条目至下卷。
“唐律卷凡七条刑统移末条入二卷。
”①二是移唐律下卷条目至上卷。
“唐律卷三凡十条刑统移前四条入上卷。
”②还有卷九、十也有类似情况。
三是移唐律卷至上、下卷兼有。
“唐律卷二凡十条刑统前移入上卷条移入下卷四条。
”③卷条位移说明卷容有变宋刑统就是如下会涉及问题。
明律其它二十九卷、四十三条由六律分割唐律其它二十五卷、四四十三条则被十律分享。
它有四十七卷、四三十六条。
这四十七卷除增加了律目、图、制、总例、比引条例等共十卷外还把明律些卷分二如名例律明律卷而清律例则二卷。
其条数比明律少二十四条。
其吏律少四条户律少十六条兵律少四条。
从以上三部法卷条状况看宋刑统与唐律差异很;明律和清律例比较接近而与唐律有定距离。
目结构变革 唐律目结构比较简单仅分十二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律)。
以唐高宗撰修《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只是律条附以“疏议”起到阐发律使人明了作用并无更复杂容。
首先分门每门含有数条律条。
共有二十三门。
《玉海·卷六十六》宋刑统有“二十三门律十二五零二条”。
门具体分布情况是名例律有二十四门卫禁律有十四门职制律有二十二门户婚律有二十五门厩库律有十门擅兴律有九门贼盗律有二十四门斗讼律有二十六门诈伪律有十门杂律有二十六门捕亡律有五门断狱律有十七门。
其次律条附以令、格、式、敕条和起请等法条。
宋刑统是宋代刑律统类简称故除律条外还附有上述些法律形式相应条款。
《玉海·卷六十六》宋刑统有“疏令格式敕条七十七起请条三十二。
”唐律则无只是“疏议”引用令、格和式某些条说明律条容与宋刑统另附并成种综合性法形式不。
唐律“疏”与“议”总是连起不单独存。
宋刑统则常把“疏”与“议”分列各阐述己容。
其“疏”容律条“议”容释。
者更近似唐律“疏议”。
《宋刑统·擅兴律》“私有禁兵器”门“疏”说“诸私有禁兵器者徒年半。
云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与律条无异。
“议”说“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不合有”。
是对“禁兵器”释。
尽管宋刑统目结构与唐律有异但总体结构仍无重变化仍十二连名及排列顺序也与唐律。
因它打破了唐律十二目框架仿效元改用七除首仍名例外其余六按央六部官制编目分别吏、户、礼、兵、刑、工。
故近代学者沈评说明律“以六曹分类遂变古律面目矣。
”④外明律还模仿宋刑统下分门做法除名例以外其它六皆设若干目并每目又含若干律条。
目分布情况是吏律有职制和公式两目户律有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和市廛七目礼律有祭祀和仪制两目兵律有宫卫、军政、关津、厩牧和邮驿五目刑律有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和断狱十目工律有营造和河防两目。
目卷。
每目律条不等如吏律职制目有十五条而公式目却有十八条。
尽管清律例比明律少了二十四律条但目结构仍明律而成变化甚微主要是是律条附了例条有数量还较多超律条。
如《清律例·名例律》“五刑”条律条仅六条而附例十八条多律条。
二是律条附有。
作用类似唐律“疏议”。
”纳赎有“无力依律配有力照律纳赎。
”收赎有“老幼废疾、天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
”赎罪亦有“官员正妻及例难并妇人有力者照律赎罪。
”“”说明把纳赎、收赎和赎罪都区别开了。
以上三部法目结构显示宋刑统虽有改变处但仍离唐律不远;明律和清律例十分靠近但离唐律较宋刑统远。
法体例只是法外表现形式但却与法容息息相关可直射容轮廓。
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对唐律体例改动程与它们对法律容改动程致。
二、般原则变革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与唐律样都把般原则规定名例律但它们又对其些容作了改革主要表现以下四方面。
《唐律疏议·名例》“皇太子妃”、“官当”、“除免比徒”等条规定些原则被废除。
其有是因已被其它规定所取代如“皇太子妃”条确定“上清”已被“取目上裁”等规定代替已没有存必要;有是因它们存易起反作用如“官当”条规定以官品代罚原则不利治吏故弃而不用;有是因不适如“除免比徒”规定以除名、免官比照徒刑原则已不适应明、清情况所以也废除列。
《宋刑统·名例律》“老幼疾及妇人犯罪”条把《唐律疏议·名例》“老及疾有犯”和“犯老疾”两条规定原则都归并起既规定各种老、和疾人员犯罪可享受赎、上清、不加刑等特殊处理方法及不适用这些附加条件又规定了老疾人员犯罪年龄、条件折算方法。
明律与清律例都把《唐律疏议·名例》“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和“死刑二”五条合并“五刑”条容基相都规定唐律五刑刑种、刑等等。
合并唐律些较相近容都集起这样既避免了条目容分散情况又可使律者便。
3修改些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有些原则还被明律、清律例作了不程修改。
首先续用原律条名但改动其某些容。
《唐律疏议·名例》“无官犯罪”条规定“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官犯罪官事发或事发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法。
”由明代不用官荫法故《明律·名例律》“无官犯罪”条删有关官荫规定薛允升有评论。
《清律例·名例律》“无官犯罪”条规定“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犯公罪要处笞、杖以上才可“依律纳赎”;“任犯罪任事发”犯公罪须处笞杖以下也要“依律降罚”等与明律有异。
还有“以理官”等条也属种情况。
其次律条名与容有变改。
与条对应是唐律“居相隐”条除条名有异外容也有所变动。
《唐律疏议·名例》“居相隐”条规定“诸居若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妇、夫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隐;部曲、奴婢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律。
”《明律·名例律》“亲属相容隐”条扩相隐围把“妻父母、女婿”也列入功相隐围对薛允升也有评说。
他说明律规定“与唐律略相惟妻父母女婿缌麻也而与功以上律唐律无层。
增加些原则 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取消、合并、修改了唐律些原则外还增加了些新原则。
《唐例疏议·名例》“称反坐罪等”条规定“诸称‘反坐’及‘罪’、‘坐’、‘与罪’者止坐其罪;称‘准枉法论’、‘准盗论’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并不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例。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类皆与真犯。
”《宋刑统·名例律》“杂条”门不仅照用唐律规定还用“议”规定了新容“反坐、罪、坐、与罪流以下止是杂犯不除免、加役例。
若至绞即依例除名。
”“七品以上犯枉法仍合减科。
男夫犯准盗仍合用荫收赎。
”“称以盗、以斗减等处真犯。
”实属新增而。
两律新设“职官有犯”。
“天生有犯”条对职官与天生犯罪作了新规定采用特殊处理方法皆唐律所无。
还有“武官犯公罪”、“武官犯私罪”“犯罪得累减”等条也是如。
法般原则规定至关重要方面它是国情变化和立法指导思想直接反映它改变味着国形势和统治阶级治国政策也随有变。
另方面它是法容核心它改变也必然会导致法容变化。
宋刑统、明律与清律不程上对唐律般原则改变不仅告诉人们宋、明、清与唐情况与国策不也预示它们容上会有不程变革。
三、罪名变革宋刑统、明律、清律例与唐律样都是刑法罪名是其重要容。
变改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类。
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是原罪名容基没变但称谓有变;二是原罪名称谓没变容有变。
原因是了避讳。
“宋避翼祖讳易‘敬’作‘恭’”。
⑧但容仍依旧。
宋刑统还扩“恶逆”罪围把道士、女冠和僧、尼杀师主行也归入罪。
被认是“唐律无。
”⑨纯属宋刑统。
区别有二是者用刑重前者用斩代绞;二是者无“口诈传”容(前者有)仅指制诈传。
明律与清律例还都设定“不应”罪与唐律“不应得”有差但容无别。
宋刑统由采取了下分门形式门往往有数条律条组成罪名也随合几故归并罪名情况宋刑统不属别仅举例证。
《宋刑统·户婚律》“脱漏增减户口”规定脱漏增减户口罪是把《唐律疏议·户婚》“里正不觉脱漏增减”、“州县不觉脱漏增减”和“里正官司妄脱漏增减”三条规定里正、州县不觉脱漏或妄脱漏增减户口三罪合体而成容基没变都把里正、州县官脱漏或增减户口行作惩治对象。
明律与清律例律条皆少唐律其有部分也是采取归并方式故也存归并罪名情况。
如《明律·职制律》“弃毁制印信”条规定充毁制印信罪是《唐律疏议·杂律》“弃毁节印”、“弃毁制官”、“官物亡失簿”和“亡失节访”四条规定弃毁节印罪、弃毁制官罪官物亡失簿罪和亡失节访罪等组合而成容相差不。
对沈说“唐目‘弃毁节印’、‘弃毁制官’、‘官物亡失簿’、‘亡失印访’四条并《杂律》明并条改入律(职制律)。
”⑩罪名者因相应合并。
罪名数量也跟减少。
从这些罪名容看主要是调整济民事法律关系和打击有损专制统治行两类。
《宋刑统·户婚律》“户绝产”、“死商钱物”和“卖指当论竞物业”条皆是新增。
《刑统跋》说这些条目都属“唐律无”。
⑾其容与济民事法律有关。
明律与清律例方面增加些有关调整济民事法律关系容如它们户律新增了“盐法”、“私茶”、“匿税”等条严禁私营盐、茶和匿税不纳等行违者都要受到处罚以保证国对盐、茶专营和税收收入;另方面还特别增添了些有关打击有损专制统治行容仅吏律就设有“臣专擅选官”、“官不许封公侯”、“擅勾属官”、“奸党”、“交结近侍官员”等条对官吏活动作出新限制并惩治违犯者以强化专制统治维护皇帝对国绝对控制权。
《宋刑统·诈伪律》“诈欺官私取财”门把《唐律疏议·诈伪》“诈取官私财物”、“妄认良人奴婢部曲”和“诈除死免官户奴婢”条规定罪名集体独不见“诈官私及增减”条规定罪名。
《唐律疏议·户婚》“卖口分田”、“妄认盗卖公私田”、“盗耕人墓田”、“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和“应复除不给”等条规定些罪名明律和清律例都已删不用。
罪名是唐律和宋刑统、明律、清律例重要组成部分罪名变化标志着这些法容变化而且罪名变化得越多容也就变化得越这是种正比关系。
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通改变、归并增加及弃唐律罪名方式变革身容。
其宋刑统变革幅不明律和清律例变革幅较宋刑统变改罪名较宋刑统多。
这从另侧面反映明律和清律例改革唐律容方面步子迈得比宋刑统要。
四、法定刑变革法定刑亦是刑法重要组成部分因刑法法条皆有罪名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变革唐律罪名还变革了其些法定刑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
换刑 就是用唐律规定五刑某种刑罚取代其它刑罚或用其它制裁方式换代五刑。
适用折杖法也不乏其例。
《宋刑统·厩库律》“故杀误杀官私马牛并杂畜”门规定故杀官私马牛者“脊杖二十随外配役年放”;故杀官私驰骡驴者“脊杖十七放”等。
《清律例·名例律》“武官犯公罪”条规定“凡外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十罚俸月二十、三十各递加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
该杖者六十罚俸年”。
“武官犯私罪”条也有类似规定。
《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免发遣”条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
宋刑统、清律例通换刑把原五刑执行灵活化了尽管它有定条件限制。
两刑罚 就是把两种刑罚适用种犯罪。
唐律仅别情况下使用两刑罚明律与清律例则广泛使用两刑罚其常见是徒、流加杖。
《清史稿·刑法志》明律规定“徒杖六十徒年起每等加杖十刑期半年至杖徒三年徒五等。
流以二千里、二千五里、三千里三等而皆加杖。
”具体适用犯罪也不少仅举例。
《明律·刑律》“诬告”条规定“若囚已配而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
罪止杖。
流三千里。
外还有刺与徒、流并用。
明律与清律例都刑律“白昼抢夺”条规定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徒三年。
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
伤人者斩。
从各减等。
并右臂膊上刺抢夺二。
唐以外另增加了些新刑种主要有①杖死。
这是种用杖处死罪犯行刑方式。
宋刑统认可杖死也死刑。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准“十恶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合处绞、斩刑今以并重杖顿处死以代极法。
”②刺。
这就是墨刑。
唐律废而不用。
从者各减等。
初犯并右臂膊上刺窃盗二。
再犯刺左臂膊。
”③充军这是种将重犯押至边远地区若役刑罚。
它常适用些死罪减等者用刑很严。
《明史·刑法志》“明制充军律严犯者亦苦。
《明律·名例律》“杀害军人”条规定“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余丁抵数充军。
”充军还有与杖并用。
《明律·兵律》“宫殿门擅入”条规定“入皇城门者杖发边远充军。
《清律例·名例律》“充军地方”条规定“凡问该充军者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发四千里。
定地发遣充军人犯京兵部定地外巡抚定地仍招知会兵部。
”律多处适用充军。
《清律例·户律》规定“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发边远充军。
”其它不再赘列。
④凌迟。
这是种用刀脔割罪犯使其慢慢痛苦死酷刑。
刑辽入律明清都沿用适用些严重犯罪。
《明律·刑律》“谋反逆”条规定“凡谋反及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杀三人”条规定“凡杀非死罪三人及支人者凌迟处死”。
外还有枭首等不罗列。
薛允升很不满。
他说“唐律无凌迟及刺法故不五刑律明律言凌迟、刺者指不胜屈而名例律并言及知其故。
”“复枭首、凌迟刑虽日惩恶独不虑其涉残刻乎。
死刑严而生刑宽已属失平”。
⑿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对唐律刑制改革不仅某些方面已突破了唐律框框还有用刑渐重势。
用刑是用法测量计用刑渐重直接反映用法加重。
它可助人们知晓宋、明和清刑事立法概要和趋势。
五、变革原因法律既属上层建筑又是国志它变革必有多种原因唐对唐律变革也是如。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些。
社会情况变化 法律是种应性很强统治工具社会情况变化是对其进行变革主要原因。
如法律不适就会变成具失它应有作用这是任何统治阶级都不会袖手旁观。
唐律容虽然很周全集了古者立法成但是唐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其有些容不程地落现实有甚至已无存义。
因当统治者便能地运用己手掌握立法权删改损益唐律容制订新律以满足己统治要。
这方面有关济民事方面容十分型。
唐律定唐前期其有关济民事规定以当施行田制和租庸调制出发并以维护、执行这些制目。
可是到了宋、明、清方面田制与租庸调制早已废除另方面商品济有了很发展主义萌芽也已露头唐律原有些规定显然已。
因明律与清律例都删了唐律规定“卖口分田”、“妄认盗卖公私田”、“盗耕人墓田”、“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和“应复除不给”等条目废弃其无用容。
根据当商品济发展要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还新增了些调整济民事法律关系容打击破坏济秩序和有损正常民事活动犯罪行。
宋刑统增设“户绝产”、“死商钱物”和“卖指当论竞物业”条些容都直接有助调整公民财产关系以适应当日益发展继承和卖问题要。
明律与清律例还特别设立“盐法”、“私茶”和“匿税”等条确立国对盐、茶等专管和对税收严格控制严惩违犯盐、茶法和税收规定犯罪行维护当济秩序。
这些都是唐社会必然产物。
唐律制订还没有这样历史条件也不可能有这样容。
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对唐律其它些容变革也都与社会情况有极关系不列举。
法律由统治者主持制定因他们立法验对立法容关系极它也是法律变革重要原因。
宋、明和清前期统治者总结前人立法得失并根据朝代特变改唐律些容使更地己所用。
我国早西周就有“三”说。
《汉·刑法志》“昔周法建三以刑邦国诘四方曰刑新邦用轻;二曰刑平邦用;三曰刑乱邦用重。
”但以立法实践所产生效却各不相。
商鞅用重法秦国振。
秦朝用重法二世而亡。
汉、唐初用轻法得人心国兴民安。
南朝梁武帝用轻法“每年数赦卒至倾败”。
⒀宋、明和清前期统治者总结了前人用法验和教训并正视了己所处历史条件认虽是新邦仍用重。
历史上也有他们用重治国记。
《宋史·刑法志》“宋兴承五季乱太祖、太宗颇用重以绳奸慝”。
这宋刑统亦有反映用杖死这酷刑就是方面。
朱元璋执政也主张用重。
他曾说“建国初当先正纲纪”⒁“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其实这“重”正是明初统治要因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环境产物。
可以想象如没有明律重治国明初政权会得到巩固并以段里社会会有较发展吗?从这种义上说明律相对当社会条件而言不能简单理“重”而是种历史必然。
否则历史将会改写。
当初用重既是统治者种策略也是他们总结和借鉴前人立法验结。
这程立法技术很重要。
高立法技术可使制订法律准确地反映统治阶级要合代并司法提供正确依据。
相反法律就会歪曲反映统治者志甚至破坏法制协调造成法制混乱这是任何统治者所不愿看到。
从唐律到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体例发展和变革程可以看到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程。
唐律十二容简要明了而且名例列入首集了前者立法精华立法技术高以往。
但宋立法者并没停止不前他们制定宋刑统下分门分门别类还律条附以其它法律形式相关容以类相聚。
这给律者带方便易易目了然。
明律与清律例不仅改唐律目结构还减少律条使用较少律条规定样要容。
另外它们还目下分条既有律下分条长处又有宋刑统下分门优使这体例更接近现代刑法、节、条体例结构。
明、清又立法技术方面向前跨进了步。
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例虽对唐律进行了变革但仍保留着唐律指导思想和量容唐律影响处处可见。
①②⑧《宋刑统》5页华局98年6月版下。
③《宋刑统》55页。
⑦《宋刑统》58页。
⑨《宋刑统》59页。
⑩《历代刑法考》830页。
⑾《宋刑统》508页。
⒀吴兢《贞观政要·赦令三十二》。
⒁谷应泰《明史纪事末·卷十四》。
⒂《明史·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