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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

试谈扒窃行司法实践认定。

扒窃案件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司法实践量涌现。

而对扒窃行入罪不理,致使司法实践扒窃案件定罪处罚出现争议。

依据实践案例,从扒窃含义、扒窃是否要携带凶器扒窃对象方面探讨扒窃案件实践处理和认定。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二六十四条修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案0年5月日正式施行以,上述扒窃定罪处罚案件实践量涌现,基层司法机关处理扒窃案件执法标准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各地相继出现了案不罚处理结。

依据扒窃实践案例分析探讨扒窃案件实践认定和处理。

案例0年3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肖某到广州市某公交车,用塑袋作遮掩,扒窃被害人放右边裤袋部灰色诺基亚6070手机,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5元。

犯罪嫌疑人肖某当场被伏击民警抓获,起获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案例二0年5月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李、王三人9路公交车上伺机作案被便衣民警发现并跟随,三人又乘8路公交车,当8路公交车汽车客运靠停车,由李王责看风,嫌疑人拉开被害人黄色挎包拉链,扒窃包部诺基亚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被宋某某发现,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

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案例三0年月3日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案人侄子李冬某密谋,携带刀片乘坐8路公交车,李冬某用手拉开被害人挂包拉链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

案例四0年月日上午0许,犯罪嫌疑人廖某携带作案工具镊子,到广州市菜市场,采取尾随等方式,以镊子扒窃名女被害人衣袋财物80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把长镊子。

案例五0年3月份天,犯罪嫌疑人张某到咖啡店,趁被害人李某不机,将该被害人摆放座椅上台手机偷走。

、何扒窃

扒窃词进入法律视野比较早全国围件应是高人民法院998年3月《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以下简称《释》)。

该《释》四条规定对年入户盗窃或者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目前止,尚无法律法规或者学理释对扒窃行进行明确界定。

《现代汉语词》释扒窃是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

严格说,扒窃词语先是线反扒警人员打击盗窃程针对类特案件种约定成俗叫法。

实质上,扒窃就是盗窃种表现方式,其首先要合盗窃犯罪构成,其次是具有扒窃行基特。

按照刑法通论和法律实践,扒窃般具有两基特是空特,即扒窃行发生公共场所,般指车、码头、机场、菜市场、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开放性、人员密集、构成复杂供社会成员由活动场所。

二是对象特,即扒窃行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财物。

二、扒窃行司法实践认定难。

()扒窃是否要携带凶器

种观认只有携带凶器扒窃才可以定罪处罚。

其理由用携带凶器作限制扒窃条件合刑法谦抑性特性,携带凶器限制扒窃具有实质上合理性,如对没有携带凶器所有扒窃执行严厉打击也不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扒窃般情况下比盗窃社会危害性要,如扒窃律入罪,如十几块钱、几十块快钱扒窃案件都要进入批捕、审起诉、审判程序进行处理,将是司法种极浪费,尤其案多人少长期矛盾较发达地区。

种观认扒窃属行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就构成犯罪

理由是按照语义释方式,扒窃与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属并列关系;而且实施扒窃行人多数属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携带刀片等工具作案、作案方式隐蔽、被发现容易出现威胁受害人行、并通常车等场所扒窃出门外群众应急财物。

社会上相当多群众遭遇扒窃,对扒窃行深恶痛绝,立法者通论证考察,将人民群众要严惩犯罪心声,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扒窃律严惩也合立法者立法目。

这也是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初期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机关指导思想。

根据这种观。

笔者认上述两种观都趋向绝对性、刀切武断倾向,既存无端扩扒窃打击面机械性理,也存对影响恶劣扒窃行惩罚放纵,不利社会稳定。

笔者语义释理上,赞二种观,但对实践合二种观扒窃案件处理上,应结合刑法总则及刑法理论综合判断进行定罪处罚。

就语义释而言,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

是否要携带凶器扒窃争议就携带凶器是修饰盗窃词,还是修饰盗窃扒窃两词语。

首先从面表达看,上述多次盗窃、如何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词语是用短隔开,般义上顿义表现出并列关系,完全存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其他三词语属并列存关系,扒窃不受携带凶器限定。

其次,从盗窃扒窃逻辑关系上理。

扒窃是种特殊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身就包含了携带凶器扒窃容。

条已将携带凶器盗窃作独立盗窃类型列举出,不会再重复并列规定携带凶器扒窃,就像多次盗窃包含了多次扒窃样,否则就违反了法不赘言基原则。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上述释,扒窃被单独并列出构成犯罪,没有数额、次数等限制,是否定进入要定罪处罚。

笔者认扒窃行作刑法分则条,像其他分则条样受到刑法总则指导、调整和限制。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罪量要素犯罪并不表示只要行实施就概构成犯罪

刑法总则十三条但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不认是犯罪

扒窃行实践案例各案件情节和事实千差万别,应综合考虑全案嫌疑人主观恶性、扒窃动机、扒窃被害人损失退赔、嫌疑人归案认罪态、扒窃手段等多种情节进行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基层司法机关初认识不,执行标准不统争议,新立法或者司法释出台前,部分基层办案机关进行了先行探,即通召开公检法会议,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进行指导。

笔者认坚持扒窃单独入罪原则下,对初犯、偶犯、成年、数额较(约00元以下)、确因生活学习急初次扒窃、被胁迫、被教唆扒窃情况,可以视情节轻微,不认犯罪

而对扒窃行具有盗窃累犯、特殊受害群体、携带工具(比如镊子、刀片)扒窃携带凶器扒窃、多人扒窃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等情况应按照扒窃行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如案例应视情节轻微,不认是犯罪,而案例二、三、四应以盗窃罪起诉和审判。

(二)何随身携带财物。

按照理论通说,扒窃对象随携带财物,但对随身携带财物围理存很争议。

《现代汉语词》释随身是带身边或跟身旁。

随身型情况如穿身上衣口袋里面财物、挎身上包等与受害人紧密相连接触物品。

而放置受害人周边受害人目光所及已脱离人身物品,如吃饭放置椅子上手机、公里休息暂放旁边手机、放置公共汽车行李架上行李等与受害人身体已脱离接触物品,如案例五情况,是否以扒窃定罪。

种观认,应从随身携带财物实质和被害人角出发,应包括受害人目光所及物品。

笔者认,应对随身携带财物做限制释,即仅把和受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物品视随身财物。

是因扒窃入罪,已对扒窃行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制裁。

二是因扒窃行不仅侵犯了受害人财产,而且还致使受害人存人身受到侵害潜巨危险,所以才对扒窃适用刑罚。

受害人人身受到潜风险基上嫌疑人对受害人贴身物品扒窃出现,如嫌疑人用刀片划开衣口袋将受害人身体割伤。

这也是扒窃危害性质所。

三是因司法实践,通常把已脱离受害人身体物品,即使是受害人周边目光所及位置,也不视扒窃

比如案例五,般都视普通盗窃,适用普通盗窃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扒窃进行了条规定,但理论上和实践对扒窃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较争议,要相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权威释,以全国各地案不罚囧境,维护司法统性和权威性。

法律毕业论。

浅谈对新刑事诉讼技术措施规定

全国人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关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修正案说明指出随着济社会发展和犯罪情况变化,方面,要完善侦措施,赋予侦机关必要侦手段,加强打击犯罪力;另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措施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刑事犯罪攀升与犯罪手段智能化、技术化,已成不可争议现实。

这现实告诉我们,不仅侦观念要更新,而且侦模式、技术手段更要更新;另外,侦行方面,由不规导致冤假错案也有发生,收集证据违法乱纪现象,滥用侦权问题,直比较突出,侦权运行现状急须加强制约和监督。

针对以上问题,《刑事诉讼修正案》侦程序方面作了根据侦犯罪要,严格批准,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由特定人员实施密侦,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密侦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材可以作证据适用。

、对技术措施进行法律上规定,是对权力限制必要体现。

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刑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征国公权力参与,故加强对公权力制约,规公权力行使是处打击惩罚犯罪合理要。

由公权力带有天然扩张性,所以必须对其严加控制防,以防其成脱缰野马。

刑事诉讼法作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然具备了公法属性,即应通合理程序设计有效控制国公权力运行,防止因公权力滥用给被追诉人造成损害。

权力趋腐败,绝对权力便绝对地腐败,应把权力制约修法重重,这是实现其保障人权目必然要。

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法才是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

刑事诉讼法,事关重要首侦权。

侦权是刑事诉讼双刃剑,既关系到犯罪控制又关涉犯罪嫌疑人基权利保障,因,应当缜密设计,以防止权力滥用给犯罪嫌疑人权利造成侵害。

刑事诉讼修正案,其亮是新增了技术侦节,把技术侦和密侦从现实幕推至立法台前,修正案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犯罪要,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人民检察院根据侦犯罪要,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交由相关机关执行、四十九条规定技术措施种类、适用对象以及期限等相关规定,通这些规定进步增强技术侦外部制约因素,从而减少技术侦行恣可能。

二、刑事诉讼修正案技术措施规定了相关原则。

刑事诉讼修正案,其亮是新增了技术侦节,从四十八条到五十二条不难看出,条身对技术措施做出了相关规定

首先,重罪原则。

重罪原则指所采取技术措施要与侦机关所要保护公共利益相适应。

从法律济学角讨论技术措施,技术侦投出要与收入成正比,起码不至失衡,俗话说杀鸡焉用牛刀,如对轻微刑事案件而采取与不相或者说投入成技术措施,那就必然会浪费国司法,不合侦成效益分析原则;因它对公民基人权侵犯性比传统侦行侵犯性更严重。

次刑事修正案,首先规定就是对采取技术措施案件性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危害国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检察院对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重犯罪案件,修正案也通以上条明确除外无其他例外情况。

其次,人权保障原则。

从保障人权角讲,由技术措施所主动介入事件(活动)性质有会尚确定(即是否犯罪事件),所采取侦措施是建立假想犯罪上,是它也就可能会对公民隐私权、通讯由权等人权造成侵犯。

从保障人权角分析五十条,其对公民基权益采取技术措施也做出了保障。

采取措施,应重保障商业密以及人隐私,进行俗称卧底侦候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人身危险方法。

规定了,采取技术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对期限延长也做了相对规定

再次,侦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原则对诉讼法重要性不言而明,而现代刑事诉讼亦具有全局性指导义重要作用,刑事程序法定包括立法和司法两层含义是立法方面要,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要,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法律规定刑事程序进行。

刑事程序法定,是由刑事诉讼涉及利益重性定。

刑事诉讼程,是实现国刑罚权程,而刑罚权包含着国以强制力剥夺公民财产权、由权乃至生命权等重要人权。

因,程序确定性、公平性尤重要。

正是这义上,可以说,没有程序(法)即无实体(法)。

这法律格言,刑事领域体现得彻底。

,由国立法机关以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刑事诉讼有序性和公正性,就显得尤其必要。

次刑诉法修正案出台,规了技术侦。

技术侦主体、对象、程序、监督、救济和结使用等方面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技术侦其身特性定,其没有程序规定必然会导致滥用或者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修正案规定有权定技术措施主体,执行主体、执行种类、期限、材作证据使用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完善了技术措施实施。

三、对技术侦手段进行了规定,完善侦机关侦措施,屏蔽法外手段要。

刑事诉讼修正案颁布出台前,各种技术措施和密侦措施都法外存,而且对案件侦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但从权力法定原则看,侦机关侦案件使用法外侦手段又是缺乏法律基础。

由是法外手段,必然会缺乏监督,权力缺乏限制;,基技术侦和密侦手段身特性加其法外性,导致了技术措施滥用。

由对概念理不,存许多不技术措施,如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等密专门技术手段。

我国,笔者认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三类技术类侦措施(电子侦听、电话窃听、电子监控、密拍照或录象、邮件检等);诱惑类侦措施(如机会提供型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交付等);派遣密调人员类侦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员等)。

从而不难看出,刑事诉讼修正案5条肯定以上三类技术措施

条明确规定了明案情,必要候,公安机关责人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即明确了派遣密调人员类侦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员等;以及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犯罪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即明确了诱惑类侦措施

四、技术措施收集材刑事诉讼赋予证据合法性。

法律上,我国相关法律已对采取技术措施收集材刑事诉讼可以作证据使用做了定规定,如《关办理死刑案件审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三十五条规定侦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技术措施所收集物证、证及其他证据材,法庭证属实,可以作定案根据。

998年公安部发布实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3条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只移送诉讼卷,侦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

技术侦获取材,要作证据公开使用,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处理。

由上述规定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加规定法律性质和地位特殊性,导致结是采取技术措施所取得证据材事实上无直接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犯罪人反侦能力却提高,增加侦取证难,尤其对案件、无被害人案件,取证难不断加,制约了侦工作打击犯罪效。

尽管我国实践,技术侦工作取得了许多验,实践工作对提高科技含量热情很高,但是法律对却没有积极回应。

我国技术侦多是以隐形法规制。

然而,次新修正案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密侦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材可以作证据适用。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节规定采取侦措施收集材刑事诉讼可以作证据使用。

如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修正案规定侦机关采取技术措施所获得、收集材作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弥补了司法实践对相关案件侦难,取证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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