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探讨

引言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其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故称之为“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和意义   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特征1、概念的特有性2、应用情形、标准的法定性3、主体的单向性   赔偿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而对此损失的赔偿。

特征1、应用情形的无需约定性2、应用标准的实损实补性辅之以法律干预性3、主体的双向性   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方给守约方支付的固定金额。

特征1、应用情形、标准的约定性2、损失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3、主体的双向性。

三者并行不悖: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同时并存。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1、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3、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

6、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1]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或者劳务之日起连续计算。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劳动者张某自2008年起在深圳某电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5年。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总共六年。

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中间间隔了一段时间,比如工作两年后辞工或者被辞退,半年后又入职该公司,并且也前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从劳动者最后一次入职公司起连续计算。

2、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2]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借鉴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原有补偿办法的年限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3、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还是上年度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月平资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实际工资,而不是最低工资,也不是应发工资,而是劳动者在签领时所得到的实际现实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助、奖金等的总和。

4、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对为体现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兼顾公平合理原则,对月平均较高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做了封顶,即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出来之前,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基数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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