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调解主任、调解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和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承担的责任,每年底根据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评和奖励。  2、学习例会制度。每月安排一天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并研究部署和交流工作情况。  3、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街道和社区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不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4、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及区司法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重大矛盾纠纷当地调解组织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防止激化。  5、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集体进行讨论研究或着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统一认识,制定调解方案,保证调解正确顺利进行。  6、纠纷调解督办制度。对上级部门交待督办要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完成。  7、跟踪回访制度。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或协议纠纷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  8、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和检查制度。社区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在签订前需经司法所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已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9、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对在预防、制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10、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簿册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成立“民间纠纷受理调解回访登记薄”和“民间纠纷排查登记薄”、“民间纠纷移交登记薄”、“民间纠纷回访登记薄”、“民间纠纷排查登记薄”、“学习例会登记薄”。各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薄。  11、统计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意适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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