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 律师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律师刑事诉讼中的过多限制,使律师职责不能得到全面和切实的体现,本文从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刑辩地位不对等几个方面论述律师刑事诉讼职责的尴尬境地,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 会见难 调查取证难 刑事辩护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律师刑事诉讼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

律师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有法律帮助,调查权的行使,辩护权的行使,另外还有律师在刑诉过程中地位的确定,笔者主要从法律帮助介入与会见,调查权的行使,辩护权的行使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以待商榷。

法律帮助阶段,律师介入,会见权难以保证。

1、律师会见难成因及特点:依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依此规定律师的刑事侦查过程的介入时间比修改前大大提前了,但在实际过程中,律师会见难却一直存在着。

1999年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廖建华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遭到娄底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拒绝,后来,廖建华律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会见权。

会见难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此后相继在全国发生,明确的法律规定得不到遵守。

在实践中,律师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后,侦查机关会以“领导不在不能批示”,“案件侦查律师不宜会见”,“要求律师填报会见申请表等候批示”等理由进行搪塞,让律师会见困难。

笔者在去年办理的一起毒品运输案件中,从交律师会见申请表到安排律师会见相隔两个月。

这些就引发了我的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会见难,是我国立法的不足?在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律师侦查阶段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同时又规定复杂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到场。

综观上述规定侦查机关多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重大复杂,不能抽出人员到场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时间,而实际上,侦查机关正是利用六部委规定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而让律师会见难。

律师会见难总结如下应有三方面问题:介入时间晚。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但到见到律师之日起码是两天以后了,而实际根本达不到这个规定

在现实工作中,都是侦查机关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再委托律师律师再提出会见,真正会见最迟都是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数十日。

会见的批准制度、限制会见

法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后,一般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而实际部分侦查机关根本不理会律师会见要求,更以领导不在,办案人员不在,案情复杂相推诿。

有的批准会见了,又以无人员到场为理由让律师不能会见

刑诉法中的侦查机关可派员参与会见,无疑是律师会见难的重大阻碍。

(3)会见过程中律师权利限制太多。

法律帮助过程中,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了解罪名,实际上意义不大,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通知书中已能了解,但实际上在律师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往往会受到侦查机关派员的阻挠,认为律师这样问会防碍侦查

2、律师会见难”的对策

(1)立法的明确化,一致化。

刑诉法已经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刑事案件,立法上就应该将律师的介入时间确定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不在后面规定一些空隙:如批准制度,派员制度等等。

只有一个肯定明确的时间,才能让侦查机关无推诿搪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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