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评述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评述。

1国内外交通运输业税收制度安排及主要政策   1.1国外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制度与政策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交通运输业实行增值税制度。税收制度安排上,国外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采用增值税标准税率或优惠税率,几乎没有国家对交通运输业适用高税率。因为国外认为较低的税率一般适用于税法中单独列举的属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商品和劳务。考虑到交通运输业的公共性与外部性特征,一些国家认为交通运输产品适用于税法中单独列举的属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商品和劳务,应该征收较低的税率。例如,法国税法规定,海运、铁路、公路客运及行李运输等附属劳务适用低税率(7%;法国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8.6%);奥地利、比利时、德国、希腊、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牙等国家均对客运实行低税率,葡萄牙还对旅客的行李运输按低税率课征增值税。当然,也有部分国家对本国交通运输业中的公共运输实行零税率。优惠政策方面,部分国家如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秘鲁、哥斯达黎加、阿尔及利亚等对交通运输业免征增值税,还有一部分国家在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的实际征收中根据具体业务的特殊情况,实施或多或少的免税规定。例如,韩国对市内公共交通运输免征增值税;意大利、西班牙、挪威、爱尔兰等国家对客运及行李托运予以免税,但具体规定也略有区别。再如,爱尔兰税法规定,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的运输业务,在爱尔兰境内和境外均免税;意大利则规定,为个人提供的市内或城镇间的公共交通,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可以享受免税;西班牙则仅对为运送病人的运输劳务予以免税。   1.2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与税收政策   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2014年1月,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全面实施营改增。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实行的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2.1关于纳税人界定和应税服务范围   (1)纳税人界定。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目前为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应税服务范围。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为有偿提供服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运输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服务;相关产业应税服务范围涉及物流辅助服务。   1.2.2关于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式   (1)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具体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和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为零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计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另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具体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3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当前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尽管宏观层面上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绝大部分现代服务业享受到了结构性减税红利,但对交通运输业而言,受产业技术经济特性、税制方案合理性以及征管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交通运输行业税负水平总体出现大幅度增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业整体产出水平和生产者剩余,同时引起运输经营行为扭曲,滋生新的地下经济活动,影响了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改进,进而阻碍了交通运输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调查研究表明,自2011年上海市开展营改增试点改革以来,我国几乎所有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税负水平出现了大幅度增加,交通运输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改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据宁波市交通运输厅调查统计,2013年1月,全市共2.2家企业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企业6498家(陆路运输6335家、水路运输156家、航空运输1家、管道运输6家)。与上月(营改增前)相比,全市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明显(12.4%),其中: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税负增加较大,较营改增前分别增加15.24%、256.83%和59.38%。从全国范围来看,近两年来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交通运输行业税负增加问题有所缓解,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或遏制行业税负增加和资源配置效率损失的事实。   3我国交通运输业现行增值税税率政策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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