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消防管理规定(5)

大厦消防管理规定(五)。

为了保障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居乐业,特制定如下消防管理规定

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2、严禁未申请审批即进行室内装修

3、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4、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5、烧焊等动火作业,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后在大厦管理处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上进行喷油漆等作业

7、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8、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液化石油气最大储存量为两瓶,严禁超量储存。

9、严禁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及各类剧毒品,不得在本村内燃放烟花、爆竹。

10、严禁把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向户外。

11、严禁在小区内及阳台堆放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他可燃性溶剂,及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12、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3、管理处的全体管理人员为小区消防管理监督人员;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报管理处或报火警,并且听从消防机关或管理处的指挥。

14、违反以上第一到十一条任何一款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2000元罚款,并可上报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第十二条至十三条任何一款者,处以人民币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依实际情况从严处理。

15、纵火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16、管理处全体人员为有组织的义务救火队员;本小区的所有人员都有救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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