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景与局限——从上访、缠访现象探寻启示] 行政诉讼法全文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0年0月3日通。

新法就传统义上行政诉讼面临“三难”——“立案难”、“举证难”和“胜诉难”三问题对法律条做了重改动。

重尝试新法修改对行政诉讼义及其缺漏并将结合笔者行政法诊所实习历与感悟探新法对诊所案件常见上访现象可能性。

关键词 新行政诉讼法 受案围 举证责任 上访现象题目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景与局限——从上访缠访现象探寻启示引言《行政诉讼法》作我国部年轻法律因特历史原因制定初便缺乏立法思路与实践验如5年实施艰难前行取得了定效并0年通新法提供了宝贵验但也留下了诸多社会问题如上诉人员众多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持续走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率持续走低行政诉讼公信力较低等。

0年0月3日国共产党十八届央委员会四次全体会议通《共央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问题定》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心认识相应新《行政诉讼法》对该定精神亦有所体现。

将依据笔者行政法诊所实习历结合具体案件谈谈上访现象暴漏原《行政诉讼法》缺陷、新法新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

、诊所接待案件特及其暴漏问题()案概述笔者月日值班接待了这样由交通事故引发行政诉讼案件

尊重隐私案例详情叙述不使用真名访当事人代称甲。

甲提供交通事故基情况如下007年9月6日乙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国道05线由北向南途越线行驶与相对方向辆货车相撞又与其右方向行驶由当事人甲驾驶无牌三轮汽车左侧及所木头相挂撞造成乙手上、三轮车损坏交通事故。

肇事甲及货车驾驶人(待)驾车逃逸。

当事人辩称其并剐蹭乙驾驶三轮摩托且并非逃逸而是协助交警追逐该货车应属见义勇。

9月7日当地交警部门以车辆维检修由将停放院甲车辆扣押以无证驾驶由对甲进行了行政拘留;日采集甲车辆样将案由涂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对甲除以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

当事人甲向当地法院提起确认行政行无效诉主张交警部门事实认定错误违反程序进行拘留与罚款要撤销行政处罚并补偿其损失。

当事人诉审法院受理以交管部门及补充了程序由驳回起诉。

当事人上诉安徽省院不予受理

甲便不断上访

期又因上访程遭遇行政机关工作人暴力进而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仍不予受理

0年安徽省公安厅正式对其下发信访事项终结告知。

(二)该案体现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问题该案件当事人法院提起是确认行政行无效诉。

所谓“行政行不成立是指行政行事实上并作出或形成而无效行政行则指成立行政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修订前高法院司法释曾有处与行政行不成立相关制。

000 年颁布 《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以下简称《若干释》)五十七条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或者无效判……(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

”案当事人以交管部门行程序不全面由提起不成立诉法院从实用主义角出发不得不牵强附会地援引该司法释将这些案件当做确认无效诉处理。

当然法院作出判行政机关仍可通补充行成立要件以使其成立而当事人对成立行政行仍然不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案问题虽然交管部门行形式上得以成立但能就案件认定事实真实性举证能合理说明行政行程实质问题。

行政行虽已成立但是否违法法院并基全面审原则进行审。

这便造成了当事人上诉诉;上诉法院案件判正确不予受理当事人上诉无门便只得进行上访

(三)行政法诊所案件伴随上访特征行政法诊所所接待案件绝多数都是种长周期案件案件不定复杂但程必定曲折且往往伴随着上访

上访缘由终可归结三、法律救济途径受阻或缺乏法律救济;、当事人对法律救济途径不信任;3、上访、乃至缠访有几率达成诉;外地方主义影子也常见其;也偶见确因当事人不懂不知而胡搅蛮缠者。

(四)与行政法关除却当事人主管原因与缠访生因素行政诉讼法重问题即是传统义上行政诉讼面临“三难”——“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突出是“立案难”问题。

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围由二条综述具体行政行并以正面清单形式十条规定了八类受案围以面清单又规定了四类不予受理案件围。

受案围立案难使得法律救济难上访成了几乎唯救济途径。

举证难虽然举证责任常常由被告行政机关进行提供行政机关可以涉及国安全由拒绝公开;胜诉难则有着更多复杂因素。

上访问题绝非部《行政诉讼法》所能但是完善行政诉讼确是改善现状必由路。

二、新法做出更改()新《行政诉讼法》对立案难补救新《行政诉讼法》把“立案难”作头等事情抓,主要有以下改进措施、将“具体行政行”改“行政行”。

、明确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

要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3、改立案审制立案登记制。

法院接到行政起诉状,对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无进行审,不得拒收当事人起诉状。

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状,并7日定是否立案

、明确原告格。

实践,有将行政诉讼原告仅理行政行相对人,排除了其他利害关系人。

新《行政诉讼法》将有“利害关系”作确定原告格标准,扩原告围,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规定行政行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5、进步明确被告格。

① 复 议 案件,复议机关定维持原行政行,作出原行政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复议机关是被告。

②复议机关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作出原行政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行政机关是被告。

6、规定了对不立案救济。

法院“不立不裁”,即不立案也不作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合起诉条件,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7、规定行政机关责人应出庭应诉。

新《行政诉讼法》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责人出庭应诉,将有利行政争议

,考虑到行政机关责人工作繁重,不能每次都出庭应诉,因而也允许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当然,也不排斥其聘请律师。

将“行政机关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法律,它就成诉讼种法定义,了将这义落到实处,建议把行政机关责人出庭应诉有关情况纳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机关年 考核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围,将行政机关责人出庭率作检验依法行政水平重要指标。

(二)新法对立案难补救漏洞新法改进程有较问题案出现“行政行不成立诉”将无法成案由。

这其存了两问题、“行政行不成立诉”存理论上是极逻辑悖论提起行政诉讼前提是原告对已存行政行合法性提出了挑战。

行政行不成立就味着该行法律上尚不存也就不可能对它提起行政诉讼。

“由根不存行政行因该行不具备行政行公定力等各种法律效力也不能作行政诉讼标。

”况且提起行政诉讼前提是存行政行如法院判却变成了确认被诉行不成立这逻辑上相矛盾因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 《行政诉讼法》都不承认 “行政行不成立诉”存即便是原司法释上与相关、但实误只言片语《行政诉讼法》修订也被彻底删了。

、“行政行不成立诉”事普遍存行政行不成立诉多与《行政处罚法》四十条无关但由与该条款相衔接 《若干释》五十七条二款 ( 三) 项是行政诉讼唯提及行政行不成立制法院从实用主义角出发往往不得不牵强附会、削足适履地援引该司法释将这些案件当做确认无效诉处理。

而新修订 《行政诉讼法》将这规定摒弃法院连这种余地都没有了。

(三)对将“具体行政行”改“行政行”追问新《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改“行政行”义到底有多呢?由实践有部分司法机关出各种各样原因不想受理某些案件,以案件不是具体行政行由阻挡案件进入法院

删“具体”以不是说原抽象行政行就可诉了,它主要是了有人利用具体行政行“做”阻止案件受理

因种改动并不能有特别义。

但是若“行政行”表述改更宽松“行政争议”这就味着以行政行是否存争议行政行不成立诉将可能被纳入行政诉讼围由产生行政争议将得以通诉讼途径得到。

上提到理论与实上冲突便可以得到。

三、完善行政诉讼审理体制机制审理难问题,关键是要完善行政诉讼审理体制机制,提高行政诉讼审理公正性和效率,促成行政案件根。

()完善审判体制审判体制问题被视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

原《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但法院人事权、财政权都掌握地方政府手里,地法院审理地政府行政行,有会受到地方政府不利影响。

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干预,理论界实界提出了各种建议,主要包括设置行政法院方案、提级管辖方案、相对集管辖方案和赋予当事人选择管辖权方案,其,以设置行政法院方案积极。

但这次修改并没有采纳设置专门法院建议,主要是因目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受到干预,不是设立行政法院就能够。

设立行政法院要制设计严密论证并要人力、财力和物力准备,弄不反而会造成浪费。

根据党十八届三全会关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 分离司法管辖制精神,新《行政诉讼法》规定高人民法院批准,省、直辖市、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也是对行政法院种尝试。

但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作用有限,因,这种指定管辖不是普遍性,围有限;二,这种指定管辖并完全与行政区划分离,所指定受理若干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案件法院并不排除其仍受理行政区划案件;三,即使各基层法院相交叉管辖,但各区县政府、法院往频繁、相系,有可能使这种机制作用随着流逝而逐步流失(二)完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交叉处理机制有些行政行引起争议,往往伴随着相关民事争议,这两类争议如依照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既浪费了司法也会导致循环诉讼,影响司法效率,不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实践行政争议与相关民事争议并审理做法,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并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并审理。

这规定笔者认十分可取且从立法上除了笔者近学期诊所实习困惑是行政法律诊所接待围如广以至除开刑事案件受理条件;二是受访案件往往民事争议行政诉讼相关。

四、新《行政诉讼法》对上访现象预期影响新《行政诉讼法》总体而言有利行政诉讼扩影响力提高对行政权力监管力。

但就上访现象而言除地方主义阴影外不可忽视是不少当事人或因法律素养缺失或仅仅利益往往民事争议败诉迁怒法院从而上访缠访称实际义上以上访生者。

上访问题仍要法律识、契约精神教育培养社会法制观念总体提升以及对历史沉积问题妥善清理。

至具体影响有待新法实施要实践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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