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谈典权的存废

[摘 要]中韩两国三地典权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存在很大差异,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的典权制度,中国传统典权注重保护出典人的利益和融资功能的体现,而韩国典权偏重典权人利益的保护和体现一种社会保障功能。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典权承载的功能日益为其它制度所替代而趋消亡,而韩国典权则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所以,典权存废的两种立法选择是:废或者进行功能性的改造而继承。

; [关键词]典权 价值取向 功能定位 融资功能 社会保障功能一、典权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原因考。

; 综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目前只有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对典权制度有相关规定。对于这样一种状况,我们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历史的考察,揭示它们存在的历史背景和原因,进而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相比较,以对我国的物权立法中,有关典权的地位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反映。

; 1、对大陆地区典权的历史考察。

; 典,早在我国汉、唐时期就在民间广为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至宋朝,典则正式入律,经过元、明、清的发展,到了我国民国时期,才正式形成典权制度,即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于出典人的不动产之上设立的一项用益物权,典权人因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不动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将自己的不动产回赎。[1]。

;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是一个极为重视“礼法”与“孝道”的封建社会,自古就有传承祖业的观念,视出卖祖业之人为“败家子”,为众人所不齿,故绝少有人轻易出卖自己的祖业。然而,又不能不有解决之计,于是有折中办法出现,即将财产出典于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之金额,在以后又可以原价赎回,如此,不仅获得资金以应急需,又不落得变卖祖产之讥。[2]由此可见,典权在我国古代社会有融通资金的功能,且以不动产本身的使用、收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不动产之所有权,作为对典权人支付的典价实现的担保。故而,典权制度具有融资和担保的双重功能,且是以前一功能为主,即为了顺利的实现融资,以担保功能作为保障。

; 然而,可能有的疑问是:融资的渠道有很多,如出租、抵押、变卖和借贷等,为何要设置典权呢?以出租而言,其只能提供间歇性的小额资金,不能满足紧急的大量融资的需求;而变卖则明显有违古代封建社会所提倡之孝道;至于抵押和借贷,则因为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社会,缺少相应的制度配置和协调,如登记制度的不发达,使得债权的实现难有特别的保障,有钱人往往不想把钱借出去,或者利息非常的高而较少有人愿意借,故而,这种以“钱不记息,房不记租”[3]为特征、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典权制度,就最受青睐了。

; 由此可见,典权制度在我国古代存在的历史原因主要是,漫长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金融系统的不发达和相应制度的缺失,极大的限制了融资渠道的发挥,典权制度就在于弥补这种融资渠道的不足。

; 2、对韩国典权制度的考察。

; 在韩国,《大韩民国民法典》对典权定义如下: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依该不动产之用法而使用、收益,在出典人返还典价迟延时,典权人对该不动产变卖所得价金有优先受偿之权。与我国典权概念相较,其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1)在我国出典人是否回赎典物是其权利,而在韩国回赎典物支付原典价是其义务;(2)在我国,出典人放弃回赎的,典权人可以得到典物之所有权,而韩国,对出典人迟延返还典价的,典权人可以变卖典物优先受偿。总而言之,我国典权的设立偏重于保护出典人的利益,而韩国典权则注重典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其存在的上述差异,我们可以从韩国典权法律渊源的发展和历史背景中找到答案。

; 韩国典权渊源来自于近代汉城地区房屋租赁的民间习惯,此租赁习惯的来源已无从考证,但在十九世纪以后的一些文献中都有相关典权的记载。近代以来,由于日本长期对韩国的占领以及韩国国内连绵的战争,人口不断迁移,使得该房屋租赁习惯扩展到全国,逐步与韩国的社会生活相融合,成为韩国人民居住制度发重要形式之一。[4]又据韩国汉城大学民法权威学者郭润直教授考察提出,韩国典权之类型,形式上分为物权性典权债权典权[5],其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异在于,前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后者则无;其在形式要件上的区别在于,前者进行了登记,后则没有;而该种区分存在的根本原因乃在于,韩国不动产登记采取“登记共同申请主义”[6],即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韩国又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再加上登记程序复杂,还得交纳手续费,且登记后会限制出典人的处分,所以在韩国现在多以债权典权为主。据统计,截止2001年为止,在韩国全国使用债权典权的户数为4029514家,不但比房屋租赁或其它形态计2113243家为多,更占全国居住形态百分之二十八以上,为韩国最重要的居住形态之一。[7]。

; 针对以上的资料,我对韩国典权的独特内容和形式,遵循平等的价值理念有如下理性之理解:

; (1)战争作为韩国典权形成的客观社会历史背景,其造成了这样一个客观之现实:出典人往往是经济上的强者——其有房屋可典,典权人是经济上的弱者,其明显与我国传统之典权关系当事人的经济特征相反,所以,形成了韩国典权偏重于保护典权人的利益。另外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其大大限制了不动产的价值以及人们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需求,为了减少典权人对不动产价值不确定性的负担,并兼顾公平的原则,所以出典人有回赎的义务,而典权人对延缓支付原典价的,可变卖不动产优先受偿,使得该典权具有很强的担保物权的性质,类似于不动产质权。

; (2)韩国债权典权,其兼具用益和担保的功能,而缺少对融资功能有意识的强调,因为出典人必须返还原典价。从而使得典权制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即典权人可以投资一笔资金设置典权,取得不动产的用益资格,并且可以在典期满后,再收回投资,其显然比一般的房屋长期租赁更合算,其省去了租金,仅仅是付出了利息;出典人也落得使用一笔没有利息的资金,还节省了登记费用,免去了不动产抵押的许多程序上的麻烦。

; (3)韩国独特的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债权典权昌盛的制度原因,,也是对其独特典权内容的暗合和接应。因为债权典权的不稳定性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必须以对典价的返还请求权相对抗和制衡,才足以保证典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其债权性的特征,则有利于典权的设立,并节省了设立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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