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裸聊”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分析
“人之初,性本善”。
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
居住深山和乡下的人们较少发生“性犯罪”和“淫乱”,存在不良色情文化现象较少。
古代居士多隐居山林,避开纷繁的世俗烦扰,内心的欲望也就大大较少。
反之,经常处于充满暴露的男女形体和色情文化气氛较为浓重的都市生活环境,不良性行为和性犯罪现象就很容易发生。
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的传播平台,色情网站和“裸聊”的出现加速了网络“色情”文化的传播,引发了很多“性”违法犯罪行为。
; “裸聊”在今天的互联网上并不陌生。
从字面意义上判断是互联网聊天室男女之间不穿衣服的聊天行为。
事实并非如此,很多聊天室为了吸引网友打着“激情视频”和“视频聊天”的旗号诱惑网友前往聊天室欣赏“裸聊”。
一般是男女在网络视频摄像头前脱光衣服,暴露生殖器官、进行即兴脱衣舞蹈、或者模拟性行为、自慰等进行性诱惑、暗示表演。
多数视频聊天的脱衣表演是以收费为目的的。
“裸聊”是否是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处罚“裸聊”行为呢?;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做出了撤诉处理。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丽莉(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
后张丽莉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
; 聚众淫乱罪,是指三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集中在一起进行性行为的犯罪事实。
网络“裸聊”无论组织多少人参与,进行多么露骨的脱衣色情描述表演和展示,甚至是性行为模拟展示(借住器械),一般都不可能发生性行为的实际接触。
因而不能形成“淫乱”。
但是,这种公然的进行赤裸裸的描绘性“性行为”表演、在网络上速度传播的影响是非常恶劣。
她们的这种网络“赤裸”表演行为比起夜总会和酒吧违法的“脱衣舞娘”表演行为危害性要严重的多。
; 《刑法》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从刑法规定来看,组织网络“裸聊”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
从犯罪构成方面讲,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自然人,而且只有组织者才构成本罪,表演者不构成本罪。
但是,以盈利为目的,参与淫秽表演的行为符合“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构成特征。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 “淫秽表演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了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事实。
包括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或网络聊天形式,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
这里说的淫秽表演的具体内容就是指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表演,主要包括性交表演、手淫、口淫表演、诲淫性的裸体和脱衣舞表演等等。
其中以盈利为目的,参与表演者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行为。
; 理清的区别是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网络环境安全的关键。
组织淫秽表演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是是否三人以上在一起发生实质;“性淫乱”行为;组织淫秽表演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是前者不存在“盈利为目的”,后者必须以盈利为目的。
其次、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当然不排除组织者亲身的表演行为。
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同时具备“以盈利为目的”和参与“淫秽表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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