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宗地出让合)。

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华人民共和国 省(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让暂行条例》和国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着平等、愿、有偿原则订立合。

条 甲方根据合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华人民共和国

国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行使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权益。

地下、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围。

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平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乙方宗地位 宗地编 面积 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围及现状(或几通平)具体情况如合附图所示。

附图已甲、乙双方签确认。

三条 (略)。

四条 合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年领取该宗地《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日起算。

五条 合项下宗地按照批准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

(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出让期限如改变合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条 合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合组成部分与合具有等法律效力。

乙方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七条 乙方按合规定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让土地增值税以及国有关土地费(税)。

八条 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 元人民币。

九条 合双方签 日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共计 元人民币作履行合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签订合60日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全部支付甲方有权除合并可请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损失。

十条 乙方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日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条 合规定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继续使用该宗地须期满 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并获准续期确定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二条 合存续期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十三条 乙方根据合和《土地使用条件》投开发利用土地且投必须达到总投(不包括出让金)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 %)有权将合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额使用权让、出租。

宗地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该宗地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十四条 土地使用期限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开发利用、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

十五条 如乙方不能按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___%缴纳滞纳金。

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规定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 %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七条 如由甲方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 %违约金。

十八条 合订立、效力、释、履行及争议受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十九条 因执行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合约定仲裁机构事又没有达成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有权级政府依法批准合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盖生效。

二十条 合正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合正具有等法律效力。

合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 页以写准。

二十二条 合 年 月 华人民共和国 省(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二十三条 合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作合附件与合具有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人民共和国 省(治区、直辖市) 土地管理局()_____() 市(县)。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帐。

帐。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码。

电话码。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界桩定。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以下简称合)正式签订 日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界桩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

2.1 乙方出让宗地围兴建建筑物应合下列要。

(1)主体建筑物性质规定 ;。

(2)附属建筑物 ;。

(3)建筑容积率 ;。

(4)建筑密 ;。

(5)建筑限高 ;。

(6)绿化比率 ;。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件准。

(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出让宗地围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免费提供使用

(1) ;。

(2) ;。

(3)。

2.3 乙方政府下列工程可其宗地围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而无作任何补偿。

(1) ;。

(2) ;。

(3)。

2.4 出让宗地上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批准工程设计图纸要建设。

乙方应开工前___天向甲方报送套工程设计图纸备。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合国和 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公用事业要而敷设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穿越其受让宗地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其受让宗地上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或人遭受损失乙方应责赔偿。

四、建设要。

4.1 乙方必须 年 月 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可建总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年。

甲方外4.1规定建设期限届满日起规定建筑工程量完成日止超出 年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

5.1 乙方受让宗地进行建设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破坏及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费用。

5.3 土地作用期限乙方应对该宗地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切费用。

(特殊项目出让合《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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