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支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据此,可以归纳出被侵权人死亡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近亲属行使。

该规定使侵权人不因被侵权人死亡而免责,使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能在其死亡后有可能得到填补,符合侵权损害填补、维护公平正义的机能。

然而,该条款语言高度概括和抽象性,给法律解释留下无限的空间。

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请求权,可能包含近亲属本身固有的请求权,以及由被侵权人转移的请求权

近亲属本身固有的请求权,主要是针对近亲属固有利益所遭受损害包含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损害而言的。

财产性损害一般是指照顾受害人产生的费用,比如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垫付的医药费等。

财产性损害主要指受害人死亡之后,近亲属感情和精神上会遭受重大的痛苦和伤害,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

侵权人自身所遭受损害也同样包含财产性与非财产性损害财产性损害是指实际的财产损失譬如医疗费,以及逸失利益①。

财产性损害主要是指被侵权人本身所受的身体疼痛和精神痛苦的。

以上所述诸多损害,分别针对不同的主体,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亦不相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第1款的规定,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就由此产生,被侵权人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和内涵是什么?即被侵权人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被侵权人所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其近亲属本身所固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能否将该条解释为既包含侵权人近亲属本身固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包含侵权人损害赔偿求权?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种权利来源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与我国的既有其他相关法律如何协调适用?目前国内在此方面的研究比较散乱甚至片面,有的研究未与当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相结合②,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结合《侵权责任法》展开。

二、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法只有当它避免了过分苛严的责任时,才能作为有效、有意义的和公正的赔偿体系运行。

它既不能成为公众所认可的经济秩序的阻碍因素,作为理性所支配的法律,也不能要求一个行为不谨慎的人对他人因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损害,即一切该他人若非因行为过失即无需容忍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③;也不能放纵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让遭受侵权行为人侵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如何做到增一分则肥,减一分则瘦这样精确的程度,是《侵权责任法》所追求但是几乎很难达到的精度,只能做到无限地接近正义。

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是以实际遭受损害为前提,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赔偿才具有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功能,体现侵权法所代表的正义性,将那些过于遥远的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剔除出去,才能厘清被侵权人近亲属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含的内涵与外延。

损害(damage),在普通法中这一概念本身就很难理解,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权利或者利益上遭受的不利影响,也有学者认为损害是对于义务的违反,是一切注意义务这一法律制度所欲制止的结果④。

德国法和日本法上所指的损害主要是依据德国普通法时代主张的差额说形成的损害概念⑤,认为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

Damage(损害)与loss(损失)的语义区别也许更能体现损害赔偿的意义,即:如果有damage,不一定会有loss,所以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一定是有loss的存在。

各国法律文化传统和实践不同,损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划分。

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是当今欧洲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最普遍的一种划分方法,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方法。

在美国侵权法中,尽管没有作如此分类,但是判例中形成的损害实际上也是包含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⑥。

一般来讲,财产性损害是指能够用金钱准确计算,能够量化的损失,主要包括积极性损失和消极性损失

在人身侵害案件中,积极性损失主要表现为治疗费用。

如果人身伤害伴随着财产性损害,那么还表现为财产的实际毁损或者减少的损失(或者是修理恢复原状的费用)这些都直接表现为财产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减少。

所谓的消极性损失主要是逸失利益。

三、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一)被侵权人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继承性人身侵害案件中,直接受害人一般均会产生财产性损害,其中包括物损、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以及因为人的死亡导致的逸失利益等。

这些财产性损失对于直接受害人而言,只要证明损害损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是不言而喻地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旦被侵权人死亡,此种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遗产转移至其近亲属,主要是指被侵权人的继承人。

早在古罗马法时期就认为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基于法律人格的继受性,继承者可以继承被继承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是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定。

根据罗马人所共同接受的观念:一个人的某些法律外衣,任何情况下是不能由任何他人穿着的,典型的例子是婚姻,只有那些包含在物法和债法中的财产权才能够继承⑦。

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疑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因此被侵权人近亲属可以根据继承被侵权人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前提条件是,这些财产性质的损害一定是在被侵权人生前实际发生和存在的。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各国侵权法对于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性规定基本趋同,但略有差异。

各国基本认同死者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继承性,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对于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继承人的利益存在均有类似的规定。

少数国家对于继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比如在死者生前请求权被认可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条件⑧。

笔者以为,被侵权人生前所遭受财产性损害,根据侵权法的一般性补偿机能,被侵权人有权利请求侵权行为人补偿使其遭受损失

假设被侵权人行使该权利获得赔偿之后死亡,所得补偿的财产利益无疑会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侵权人因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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