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1)

【摘要】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下,国际贸易行政利害关系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活动与制度。该类诉讼不仅在理论上被开拓、定位,而且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制度。由于它不仅具有涉外性,而且在原告、第三人、受案范围等方面独具特点,具有WTO法定义务履行、国际贸易行政纠纷解决、以及国际贸易权益救济等特有功能,可被认定为涉外行政诉讼显要类型。 毕业论文。

【关键词】涉外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WTO法;类型    ***年4月4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0至73条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此类诉讼是指外国个人或组织不服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的一种活动与制度。[1]其根本特征是诉讼当事人(原告和第三人)是外国人,此外还具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具有特殊的原则与制度之特征。[2] 毕业论文。

时隔18年后,遍览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论述,除了若干行政法与(或)行政诉讼法教材专设某一章节论述外,相关学术论文的数量仅有数十篇。[3]本文无意探究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旨在指出,自200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几年至今,一方面,在“WTO与司法审查”的主题下问世的论著多之又多;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我有关国家机关立、改、废了大批法律文件。[4]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文件,以及诸多围绕它的关于“WTO与司法审查”的论著,已经孕育出——但并未被行政法学界认领的——涉外行政诉讼的新生儿,即本文所论证的涉外行政诉讼显要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毕业论文。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 面对这一日渐成熟的新生事物,有的称其为“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有的称其为“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6]有的则明确称其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7]甚至界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义。[8]这些命名的不同,源于在WTO法的影响下对有关制度和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理解等。

比较而言,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较为合理。因为,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采用该术语既可立足于行政诉讼制度,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关联,避免理论与实务用语方面的不必要转换。况且,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正在发展、完善中的“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9]也并不妨碍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相应的“司法审查”进行比较、借鉴。 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下,国际贸易行政的利害关系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活动与制度。 代写论文。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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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显要类型,首先因为它符合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具有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根本特征——涉外性。[10]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与制度,如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代理、期限和送达制度等,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其次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独特之处,使他区别于其他涉外行政诉讼。 论文网。

第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而且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主体涉外性。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相应地国际贸易商可以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等类别。[11]根据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当事人结构,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通常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除了原告、被告之外,会有第三人。比如,在原告是国内生产商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会是采用倾销等手段对其利益造成侵害的国外出口商;在原告是国外出口商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会可能会是国内进口商或者国内生产商等。总之,根据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原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常会有外国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当事人。 毕业论文。

第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范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范围,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12]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其他领域的涉外行政诉讼,如公安、民政等领域的明显不同,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范围。 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受WTO法的影响,具有弱涉外性。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WTO法定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13]尽管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而且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也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整个国际贸易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WTO法、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将会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更大影响。[14] 论文网。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来源 在当前,主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显要类型,除了上述的理论推演之外,更有力的论据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具有无可争议的、多方面的制度来源,或者说规定它的那些有效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来源有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前者是直接的强渊源,后者是间接的弱渊源,二者共同组成相对独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 论文网。

国内层面的制度渊源,又由实体制度渊源与程序制度渊源两大类。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专门司法解释,等等。[15] 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主要由WTO法构成,[16]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反倾销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条款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等。[17]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判例,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代写论文。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当事人、受案范围和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性,及其制度渊源的国际国内双层结构,都使得它与一般的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相比独具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它具有一般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功能。 论文网。

第一,WTO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化的层面来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18]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WTO法定义务的功能。[19]。

该功能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WTO法要求的国际贸易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更重要的是“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入世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地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20]]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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