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保护立法争议问题浅析

[摘要]采取立法手段对军人婚姻实施特殊保护,是维护军人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军婚保护政策得到逐步改进,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基于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分析了引发争议的根本原因;结合如何正确理解军婚保护政策,阐释了军婚保护立法公平性。

[关键词]军婚保护立法争议军人配偶婚姻自由权。

一、军婚保护的含义及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军婚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婚姻军婚保护,从狭义上讲是对军人婚姻主动权的保护,从广义上讲是对军人家庭合法权益的保护。实施军婚保护政策是鼓励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军婚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军人个体权益的保护,难免存在一定的弊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尤为凸显。抗战时期,军婚保护的主体被立法者刻意扩大,受限于军婚保护的人群范围随之增加。一些与军人订立婚约的妇女,尽管不属于军人的法定妻子,但其婚姻自由权同样受到限制。建国以后,国家曾对退役、复员及伤残军人婚姻予以特殊保护,致使很多妇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没有获得婚姻自主权。改革开放以后,军人配偶的权益维护问题得到更多关注,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军婚保护政策向着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二、实施军婚保护的理由及方式。

(一)实施军婚保护政策的理由。

1、军人的身份及使命较为特殊。首先,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没有这个集团的存在就没有国家的安全稳定。其次,部队内部组织纪律严明,人员行动受到限制,适龄青年考虑、落实婚恋问题条件不足,一些驻地偏远或长期执行特殊任务的单位,普遍存在官兵找对象难的问题。再次,部队官兵能够在艰苦环境下安心工作、甘于奉献,离不开配偶的理解、支持和付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2、军婚稳定性容易受外界影响。一是聚少离多的生活模式可能削弱维持婚姻幸福的感情堡垒。长期两地分居不是多数人想要的生活,客观因素的侵扰可能成为影响婚姻持续的最大障碍。二是生活长远规划难的问题考验着婚姻的生命力。军人驻地可能随着工作的需要时常变动,军官家属虽然可以考虑随军,但同时要面对失业的问题。三是军人配偶的理解、支持力影响着婚姻质量。目前,部队很多干部、士官都是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但鉴于身份特殊只能对各种机会说放弃,这需要军人配偶具备较强的宽容度和理解力。

3、针对不法侵害形成法律威慑。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是多数军婚家庭共有的特点,这为第三者的介入提供了便利条件。自家后院起火,自然不能安心工作,而军事任务一旦有失,影响的则可能是千家万户。采取立法形式保护军婚家庭,既能有效预防破坏军婚事件的发生,又能在案发后及时追究当事人责任,达到警醒他人、保护军婚的目的。

(二)军婚保护的基本方式。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实施军婚保护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001年12月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该条款进行了解释。2004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又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等费用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自1950年以来,《婚姻法》相关条款及涉及军婚保护政策的法规文件,为维护军人家庭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2、部队内部建章立制。为确保《婚姻法》在部队中顺利贯彻实施,解放军总政治部分别于1980年12月和2001年11月先后两次下发《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后者第十一条规定: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责令部队政治机关在落实军婚保护政策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不出任何意外。

3、组织出面开展工作。军人家庭出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等问题,政治机关会派人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涉及地方事务时,组织上会及时出面协调。在发生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的情况时,部队将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必要时请专家实施心理干预,直至做通本人工作,协助法院完成案件判决,保护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

三、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分析。

(一)争议的主要话题。

目前,关于军婚保护政策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人们对《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合理性的质疑,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立法内容彼此冲突。认为该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的规定相冲突。二是触犯了立法公平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故认定需军人同意限制了妇女婚姻自由权。由于军队环境特殊,军人涉赌、涉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得出重大过错除外的限制性规定形同虚设的结论。三是如此立法军人不利。理由是在夫妻双方关系恶化的情况下,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对家庭、工作都不利。同时,容易使一些女性放弃考虑同军人恋爱,军人婚恋问题可能因此遭遇困境。除以上三种观点外,还有人从社会影响、法益权衡等角度展开讨论,质疑军婚保护的合理性。

(二)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分析。

对于离婚问题,若夫妻双方自愿,可根据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同意或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当事人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予以调解或判决。这是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模式。基于此,做如下讨论:

条件: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请求,军人同意,故提起民事诉讼。

情况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确定。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军人同意,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调查军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存在可以判离,不存在则不能判离。事实上,对于普通婚姻,在起诉一方不能提供证实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时,法院也不会轻易予以判离。此种情况下,不会造成对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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