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审计执法过程中被广泛运用,它是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但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好,能促进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使用得不好,不仅会 影响 审计执法的形象和效果,还触发审计风险。所以,审计机关对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问题 ,必须认真 研究 ,慎重对待。就此,笔者谈点个人的体会。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符合 法律 授权原则 论文网。

法律授权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范围、幅度,方式、种类、时限等选择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规定自由裁量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面临的是行政机关败诉风险。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事项,并在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种类、时限等条件下行使选择权。如,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先进行审计处理,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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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论文代写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论文代写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 会计 帐目; 论文代写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进行审计处理的基础上,审计机关还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这就是法律授权行政处罚选择空间,审计机关既不能超出规定的种类、幅度,倚轻倚重地进行行政处罚,也不能放弃职责,不作为。这里要强调一点的是,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专门处理、处罚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如对套开发票制造虚假 经济 行为问题的处罚,就不能使用《条例》,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套开发票制造虚假经济行为问题进行处罚,即,“……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论文网。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体现公正、合理的立法精神 论文网。

为什么要求自由裁量行为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这要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意图来看。总的来讲,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与 社会 经济文化 发展 ,人民生活空间拓展的形势相适应,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具体是基于三个理由: 毕业论文。

一是基于维护法治的目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面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如果不对行政管理职能的标准和原则作出规定,以及对自由裁量权作出规定自由裁量行为就没有执法依据,就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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