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的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6—0034—04   近年来,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快速发展,其中以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计划等通道业务为代表的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发展迅猛。

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规模11.73万亿元,较2009年末的1.89万亿元资产规模增长了5.2倍。

但是,交叉性金融业务在丰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增加金融机构业务收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风险。

特别是在当前分业监管框架下,对交叉性风险监管难度较大,容易出现监管效率低下以及监管真空等问题。

因此,对交叉性金融业务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交叉性金融业务操作流程   交叉性金融业务是指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共同开发设计的具有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业务,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

该类业务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的特点开展业务合作,参与机构一般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业务模式呈现多样化。

其典型流程是:金融机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针对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其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

首先,通过信托、证券或基金公司的通道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

其次,金融机构采取两种方式承接通道业务:一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承接,如银行A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购买通道业务的收益权; 二是通过另一家银行出资承接,如通过银行B向银行A购买该项资产的收益权。

同时金融机构按照事先约定,在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收购其全部本息。

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   目前,融资类、产品类交叉性金融业务更容易滋生金融风险。

其风险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主要是券商等金融机构银行合作开发,首先由券商向银行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吸纳银行资金,然后由券商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完成信托贷款实现对企业融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具体流程和客户均由银行管理,券商不直接进行项目开发和风险控制。

提供通道的券商机构不承担风险,仅收取少量的通道费。

银行通过通道业务能将相关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 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通道业务发展初期, 主要形态是银信合作,但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银监会限制了银行理财产品投向委托贷款,要求此类资产转入表内,并按规定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该项政策的出台迫使银行转而与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业务

近年来,通道业务在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发展迅猛,占比较高。

如2013年,国内某证券公司发行的28支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24支委托人为其他金融机构, 总金额达118.56亿元, 占其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金额的99.7%。

(二)信用增级业务   金融机构作为交叉性金融业务发起方,通过保证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本息,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安全性和交易质量,从而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是改善发行条件,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工具。

目前信用增级包括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

外部信用增级是指由第三方(交叉性金融业务发起方)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担保;内部信用增级是根据投资风险的不同,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级别,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即设计发行结构化产品。

例如当企业甲自身抵押品不足时,金融机构A通过信用增级帮助企业甲顺利实现融资。

具体包括:(1)外部信用增级,即机构A直接为企业甲提供信用担保,并承诺到期收购企业甲的不良债权;(2)内部信用增级,即机构A设计发行结构化产品,由银行B发行理财产品作为优先级资金,机构A自身投入资金作为劣后级资金。

(三)过桥业务   过桥业务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受监管规定或风险控制限制,出资银行无法直接购买通道资产时,首先由其他银行充当过桥银行买入通道资产,然后再由出资银行过桥银行手中买入。

这种过桥时间极短,往往过桥银行买入当天即向出资银行卖出。

以国内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2013年该行共进行了14笔当日买卖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的过桥业务,金额总计51亿元。

(四)回购承诺业务   回购承诺业务是指设计和发起交叉性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承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到期偿还义务,或承诺收购其到期后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

通道业务金融机构仅收取少量的通道费不同,在回购承诺业务中,作为企业的财务顾问,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会向企业收取较高额度的财务顾问费用。

三、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分析   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经营效率,增大了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

但随着交叉性金融业务复杂程度的不断提升,其风险的交叉和传递也变得日益隐蔽和复杂, 交叉性金融业务容易为监管套利留下空间,极易造成杠杆率升高,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严重影响中央银行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专门针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金融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是按金融机构类型分别开展统计, 由于交叉性产品的特殊性,能够以同一资产在不同机构之间进行转换,造成衡量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的统计信息无法统计在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框架内, 影响了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进而影响对央行货币政策调控效果和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的全面、客观评估。

(二)成为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工具  在当前分业监管框架下, 交叉性金融业务常常被用作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工具。

一是掩盖资金真实投向。

通道交叉性金融业务为例,银行通过此类业务, 运用自有资金购买通道产品的收益权,将资金投向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两高一剩等信贷投放受限行业,干扰了中央银行对真实流动性状况和货币创造能力的估计。

二是规避行业监管

金融机构往往利用交叉性金融产品在受限行业进行操作, 达到隐藏真实交易主体、 内容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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