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合资本债券市场展望

摘要:2006年9月国内第一支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根据国际惯例在资本充足率监管创新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该文介绍了混合资本债券的内在特征,认为从市场需求、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看,国内混合资本债券市场必将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国内地第一支混合资本债券“2006年兴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于2006年9月末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这次发行不仅标志着中国银行间市场增加了一项重要的金融产品,也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根据国际惯例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仓U新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未来几年,混合资本债券在中国金融市场乃至全球金融市场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一、混合资本债券简介。

(一)混合资本债券的定义和国际经验。

混合资本债券的定义源自国际银行业通行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

混合资本工具包括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特性的工具,其特定范畴在世界各国有所不同,但要作为高二级资本(upper tier 2 capital)计入附属资本,都应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混合资本工具应该是指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实缴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必须用于分担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虽然资本工具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且不能永久性地削减或取消,但当银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支付利息

从各国操作实践来看,混合资本债在会计上一般处理为负债科目,交易视同固定收益证券。因此,混合资本债具有债券资本的双重属性。

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发展经验,如英国的永久次级债务(perpetual subordinated debt),韩国的混合资本证券(hybrid securities)等。近年来,由于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等原因,混合资本工具在亚太地区方兴未艾,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有若干金融机构曾发行混合资本工具

(二)中国大陆首期混合资本债券简介。

我国首期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从一开始就是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进行探索的。2004年开始,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研究,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这些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1号公告,对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做出具体规范。之后不久兴业银行即按照监管规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首支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总额40亿元,期限15年(经银监会批准发行人10年后可赎回)。

混合资本债券的最突出特点是通过一定的利息递延条款、受偿顺序安排和暂停索偿权安排,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1)利息递延条款是指当发行人债券到期前财务年度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利息,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 12个月内未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2)在债券受偿顺序上,混合资本债券对本金和利息受偿顺序位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之前;(3)当发行人无力偿付受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之前的债务或者偿付混合资本债将导致无力偿付顺序在前的债务时,投资人应暂停索偿权,发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不构成违约;(4)发行人若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都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二、中国混合资本债券市场展望

(一)作为补充资本的重要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在中国金融市场发行需求旺盛。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高速发展使得许多商业银行资本金屡屡捉襟见肘,仅仅依靠利润累积难以跟上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需要以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股本回报率(ROE)远远高于混合资本债的发行成本,即使资本充足的银行实际上也可以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来提高股本回报率;随着新巴塞尔协议的逐步推广,资本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比如市场风险资本的计提等,使得商业银行更有必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未来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主体将进一步扩大,如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能推出混合资本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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