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文)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纳税人根据税务稽查的结果,对每一项纳税事项进行逐一调整,将涉及到的多纳或少纳增值税的事项记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科目,同时对应记有关科目,然后得出“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此外,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用于对应反映“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结转数。现以商业企业(假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须进行逐期账务调整)为例,将常见的增值税检查调整方法列举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帐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四)、(五)、(六)、(七)、(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无论是属于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违背上述第(一)条规定,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无论是本年度或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对于违背上述第(二)至(六)条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