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因素界定与分析

摘 要:工伤认定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利益的必经环节,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的工伤保险利益,有必要将工伤认定基本因素、重要因素和相关因素进行界定与 分析 。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 问题 是对于工伤认定问题,工伤认定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上,而工伤认定条件又由若干因素组成。  关键词:工伤认定界定工作原因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因工作过程中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依法获得 经济 赔偿和物质帮助的 社会 保障制度[1]。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认定问题,工伤认定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上,而工伤认定条件又由若干因素组成。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 法律 规定,结合工伤认定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工伤认定因素进行界定与分析,将有助于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      一、工伤认定基本要素的界定与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构成了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对“工作时间”的界定与分析。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为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工伤认定实践中,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不应机械地仅以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的工作时间为限,而应尊重客观事实,以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 内容 的具体性质出发,综合进行判断。如,职工在休假期间回单位操作机器而受伤,是否应认定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回单位操作机器,不论是基于单位的指示,还是基于帮助同事解决技术难题等原因,只要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操作机器,就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对“工作场所”的界定与分析。“工作场所”并非仅指操作车间、办公区域等职工直接从事工作、生产的场所,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单位的公共通道、厕所等公共场所。工伤认定实践中,工作场所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岗位,如果在用人单位的其他相关岗位上发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不论是经用人单位指派或许可、还是自愿到相关岗位上帮忙,也应当认定工伤。如,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所谓“串岗”,即劳动者不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操作,而到其他岗位上协助其他同事完成工作,或者临时顶替其他岗位上的同事履行本职工作。其原因大多是为了保证工作流程的顺畅,而自愿到相关岗位帮忙或替班。劳动者串岗后在用人单位相关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虽然不是在本职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基于用人单位利益,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同时也不属于蓄意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章程进行自残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应当认定工伤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对“工作原因”的界定与分析。工作原因,一般理解为与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工作职责直接关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构成工作原因,通常以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为依据,来判断是否为工作原因。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对于工作原因界定,不应机械地仅以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或用人单位领导安排为限,也应尊重客观事实,从劳动者从事工作内容的具体性质出发,综合进行判断。同时,还应当尊重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形成的特定工作惯例。用人单位特定的工作惯例即使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合法程序,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将这些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上升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按照工作惯例在本职工作中受伤,也应界定工作原因,如果符合其他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工伤。如,某公司营销部经理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是否应当认定工伤?在该案的认定中,如果公司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有针对营销人员“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可以认定工伤。但用人单位尤其是公司 企业 ,对营销人员“陪吃陪喝”问题,一般不作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往往都是在招待客户过程中灵活把握。如果营销人员“陪吃陪喝”符合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由营销部等相关外联部门人员陪伴招待的惯例,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排除第16条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就应当认定工伤,不能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应规定而忽视劳动者应得的工伤保险利益。

代写论文      二、工伤认定重要因素的界定与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对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作了规定,第2项至第7项的工伤认定情形都是建立在第1项的基础之上,是对工作认定基本要素的重要补充,由此构成了工伤认定的重要因素。   对“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界定与分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如果从事与工作有必然联系或者是从事主体工作所必需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就应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不能作无限制地扩大解释,从时间上来说,必须严格控制在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内容上看,必须是切实与主体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这种关联性必须根据主体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来确定。如,单位职工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途中不慎摔倒受伤,是否认定工伤?对此就必须结合该职工从事的具体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来判断其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的行为是否是“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如果洗澡是与特定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相关联的,特定工作结束后到单位浴室洗澡,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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