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问题未分割,法律保护有时效

1、基本案情: 毕业论文网   胡某全之子王某全,与郑某某系夫妻,生育了两个子女即王某(女)、王某某(男)。

2011年7月19日。

王某全于甘肃发生工亡事故,用人单位给付了工亡赔偿金总额72万,其中包括有车船费5万、丧葬费为5万。

某某支付了胡某全及王某维共计10万元,下余赔偿款由郑某某持有使用,未进行再次分割,2016年胡某全预进行再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某(女)、王某某(男)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德兆代理,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

王某维病故,法院依法追加王某宇为本案被告

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判令被告某某王某支付原告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法律延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B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律师观点:   法律关系受保护具有时效性,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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