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及影响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国施行。

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从而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同时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

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色色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

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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