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1)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国际分工的细化,跨国公司投资经营活动日渐增多这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现象日益突出。目前,我们对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进行调整征税,存在一个较常见的问题是许多企业的账务未作相应调整,即没把外商转移出去的利润调整回来。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反避税措施的目的是为解决应税所得额减少的问题,至于企业账务是否调整则是企业内部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务调整与账务调整应同步进行,否则,达不到保护中方利益的作用。那么,我们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时究竟有没有必要同时进行账务调整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指出,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应税所得,如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这就要求我们在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的同时,也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我们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账务调整时,一般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必先调增收入。在商品交易中对关联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形式压低来料加工收入进行税务调整,由于对外收取加工费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调增收入和直接调增应税所得额是一致的;对关联企业间利用压低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出口价格进行税务调整,如果直接调增收入,那么不管采用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的办法都会造成以后的增值税收入增大,而应退税额却只能按产品出口时的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上的收入计算,从而形成出口退税和征税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这时只要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我们再从转让定价的其它形式分析,对关联企业间不论是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加大成本提高设备出资价格多提折旧费,还是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多计利息或多提特许权使用费等减少或转移企业利润的行为都应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代写论文。
鉴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时间一般应自被调查的纳税年度的下一年起3年内进行,也可以在不超过10年内向前追溯调整,所以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账务处理也应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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