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CAS30下的其他综合收益探讨

摘要:2014年1月我国财政部新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CAS30”),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其他综合收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以下简称OCI)”提出了新的解释。

本文结合“新CAS30”及应用指南,详细阐述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会计处理和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从中可以看出一些新变化,并对“新CAS30”下“OCI”的改进作出评价,以便进一步掌握0CI的整体变动情况,进一步增强信息的关联性。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处理;列报   2014年在“新CAS30”中,进一步解释了OCI,并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而且还设置了一级会计科目。

在“新CAS30”中,OCI不仅在会计报表项目中,还在会计核算科目中,这一改进,能更好地列报OCI信息,也将对会计实务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OCI的内容及会计处理   在“新CAS30”中,OCI是指依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没有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新CAS30”中OCI主要包括两类: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为损益的OCI项目

主要包括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根据职工薪酬的准则,将其变动计入OCI,并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会计处理为:借记“OCI一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一精算损失”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一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科目。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OCI中所享有的份额。

会计处理为:借记“OCI一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精算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OCI”科目。

(二)以后将重分类为损益的OCI项目

主要包括   1.按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净资产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中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除了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以外,被投资单位的OCI变动时,投资单位对该项资产的价值应作相应的调整,按所占份额确认为OCI。

会计处理:当被投资方发生OCI变动时,投资方应该借记“长期股权投资————OCI”,贷记“OCI”;在后续计量中,如果在进行后续处置后仍采用权益法的,按处置比例将“OCI”结转为“投资收益”;如果不再使用权益法,要将全部的OCI转入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的暂时波动。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时,不论是增长还减少,但没有发生相应的现金流动,应将其确认为OCI。

会计处理:当企业该项资产发生变动时,其变动损益应该直接计入“OCI”,借记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贷记“OCI————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考虑到所得税时,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其中,对未实现利得应借记“OCI”,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为损失应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OCI”;当该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将OCI的净额转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处置一部分时,已经与原本的持有意图不相符,这就需要将剩余部分的资产进行重分类,并将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OCI。

会计处理:当发生重分类时,将其差额计入“OCI”,借记贷记“OCI”,同时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应借记“OCI”,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OCI”;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应将OCI净额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4.自用产房和存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增值额。

在转换时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OCI,计入“OCI”科目,贷记“OCI”科目,同时应该考虑所得税的影响,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借记“OCI”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在处置该项资产时,应将OCI净额全部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

二、OCI的列报   在“新CAS30”中规定,“OCI”的列报仅限于在财务报表的正表中进行列报,即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一)OCI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   在“新CAS30”中,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了“OCI”项目,所属所有者权益类。

在所有者权益类大项中,在“库存股”后,“盈余公积”前单独列示了“OCI”项目

而且在资产负债表中,“OCI”项目总账户的期初和期末累计余额之间的存量差额等于同一会计时期利润表中“OCI”的流量。

这样就可以和利润表中的“OCI”建立起一种平衡关系,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OCI的整体变动情况,帮助他们分析未来利润的情况。

(二)OCI在利润表中的列报   新CAS30中对OCI列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将OCI项目分为以后不能重分为损益的OCI项目和以后将重分为损益的OCI项目两大类在利润表中进行列报;(2)OCI项目以净额的方式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主要是OCI项目当期的变动额、变动额的所得税影响以及以前年度OCI的转回这三者合计作为其净额进行列示;(3)OCI项目直接在“净利润”下列报

OCI这样在利润表中以净额列示,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OCI的具体变动情况。

(三)OCI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列报   在“新CAS30”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加了“OCI”项目,使之与资产负债表中增加的“OCI”项目相匹配。

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要求列示OCI的期初余额、OCI的本期发生额、OCI的期末余额,这样就可以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的OCI体现出来,可以使会计信息更有用,帮助信息使用者充分掌握OCI的总体情况。

(四) OCI在附注中的披露   在“新CAS30”中,准则规定必须在附注中披露OCI各项目以及其所得税的影响、OCI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当期结转到当期损益的金额、OCI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调节情况这三个方面。

三、新CAS30中“OCI”改进的评价   (一)OCI改进的优点   在“新CAS30”中对OCI的改进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单独增设了一级会计科目,并单独列示,使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加简单;(2)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OCI项目并单独列示,这使三大财务表报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具有一致性,使信息使用者更能清晰了解其变动情况,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3)在利润表列报OCI,会使我国的会计准则更详细,更精确,使之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吻合、相接轨。

(二)OCI改进的不足   虽然“新CAS30”中OCI的改进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利润表编制的原基本会计等式已经不能满足新的需要,并且没有对财务报表要素方面进行改进。

利润表中增加了OCI项目,原有的基本会计等式为“收入―费用=利润”已无法解释OCI的内容;而且在我国的会计基本准则中缺少报告OCI的要素,也缺少对“综合收益”的说明,这就需要在修改财务报表要素的基础上进行改进;(2)没有对其他的相关准则进行及时的修改。

在没有修改的相关准则中,还采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式,仍用“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核算,进而导致新CAS30与其他相关准则不一致,会使OCI核算不够准确;(3)在资产负债表中和利润表中都是单独列示OCI,但所反映的内容却不一样,资产负债表中是OCI的累计余额,利润表中是OCI的当期发生额,这会给人造成误解;(4)OCI的期末核算不符合正常的核算方法。

利润表中所有的损益项目都要在期末结转在“本年利润”当中,但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OCI却违背了这一做法。

四、结束语   在“新CAS30”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会计处理和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改进进行了评价。

虽然此改进有一定的优势,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这就需要我们在以后对其他综合收益的认识过程中发现对其的完善措施,从而更好的认识和掌握“新CAS30”中的OCI列报,更清晰地分析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情况。

参考文献:   [1]张爱霞.基于其他综合收益在的列报会计处理的探讨[J].财会研究,2016(02).   [2]刘晓丽.其他综合收益概念辨析及其列报建议[J].企业报导,2015(1).   [3]彭宏超.对我国“其他综合收益”报告新变化的探讨[J].会计,2016,01.   (作者单位:佛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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