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困境及其出路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法律实现形式。

研究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质上是私法中的财产权,却负载来自公权力施加的诸多社会义务。

即使在当下仍然具备有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必要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是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物质来源和调节农村收入分配的重要保 本文由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障。

在多元价值体系中,由经济效益、实质公平、经济安全构筑的价值序列,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方面相关立法的价值目标。

针对当前面临的主体立法不足、权能限制过多、收益不当流失、相关法律机制缺位等困境,必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性为逻辑起点,坚持国家适度干预的法治进路,探寻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法治出路

关键词:实质公平;价值序列;现实困境;法治进路   中图分类号:   DF45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07   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步写入《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

物权法》对集体土地冠以集体所有权的类称,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列的一类重要物权。

在立法框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性权利。

如何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战略性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回应了当代是否应当有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等问题,这成为法学界应当深入探究的重大命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实现的现实需求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   截至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词仍然未直接出现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

物权法》在体系框架上将集体土地纳入所有权中,间接认可了广为学界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事实上,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是我国学界长期关注和探讨的基础性命题。

目前,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性的学说,主要包括共有(或合有)说主张该观点的学者如温世扬、王铁雄、肖方扬等。

(参见:温世扬,林晓镍.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2):39—43;王铁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完善:民法典制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J].法学,2003(2):41—47;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J].中外法学,1999(4):86—90.)、新型总有说主张该观点的学者,如南国庆、渠涛。

(参见:南国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6):79—82;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02.)、组织主体说[1]、新型所有权形态说[2]、私权说[3]等。

尽管上述学说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既有研究仍然可以在如下方面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属性的研究提供重要借鉴: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部集体成员所有,但全部集体成员并非是某个时间点具有生命体的全体自然人。

第二,鉴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被《民法通则》第74条、《物权法》第2编间接确认,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性的考察,必须落实到私法中的所有权维度内。

第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属于法学中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的交集仅在于集体土地权属的法律设定。

事实上,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性的研究,不可避免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理论及方法的综合运用。

尽管大陆法系学者对是否应当作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仍存在一定争议,但集体所有权只能存在于私法中,并可适用目的说(有学者称为利益说) [4]、主体说[5]、 意思说   主张该观点的学者如韩松、陈红光等。

(参见: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1—92;陈红光,曹达全.公私法划分问题叹息[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2).)、调整关系说[6]等学说加以解读。

自盖尤斯提出物法至今,所有权一词始终为私法话语体系所专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律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仍然引入的是私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立法技术。

在主体平等性、客体特定性、内容私益性等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法中的所有权基本吻合。

同时,国家为了维护和实现特定公共利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施加社会义务[7],使其受到来自公法的诸多限制[8]。

集体土地所有权财产权属性已由我国《宪法》以及《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加以确认。

《宪法》第10条原则规定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规定了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物权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所有权一编,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列。

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现行法中的财产权,其法律属性还体现在许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中。

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7条、《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3条和第8条,将集体土地作为重要的农村集体资产,规定由集体所有

此外,我国截至2012年底已完成94.7%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工作[9],集体土地所有权财产权属性在正式法律文书中得以体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现实需求   在权利体系中,唯有将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再现生活的事实并对主体形成实际价值[10]。

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同样需要通过权利实现才能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背后的所有者利益予以落实。

近年来,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存在价值饱受部分学者质疑   相关学者如江平、刘俊、颜运秋等。

(参见:江平.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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