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摘要】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运输单据,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以及海运单和EDI的出现,海运提单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文主要就在使用海运提单情况下承运人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的具体实践及风险,谈点粗浅的看法,并试图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毕业论文网 /2/view—12229746.htm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在收到货物货物装运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并由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一般说来,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货物所有权;二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上所列货物或已接管了货物;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责任与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二、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放货风险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

在使用正本记名提单时,提单上所列收货人有时并不是实际要来清关提货的公司,所以收货人常常会在目的港要求更改收货人,指示承运人放货给第三方。

在此种情况下,提单收货人控制物权,若承运人直接按照收货人的口头指示放货给第三方,将失去法律上的凭据,其风险较大。

因此,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收回其全套正本提单,同时让收货人出具“保函”,并在“保函”中列明:我公司为某某编号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现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或其中一份向贵司主张提货,请审核后向我们签发收货人为以下指定公司的提货单并将货物直接向其交付。

(二)无提单放货   1、凭银行担保放货

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货物所有权,通常情况下,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早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特别是在航程相对较短的近洋运输中。

由于提单不在收货人手中,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会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问题。

为避免上述问题,业务中承运人也接受实际收货人银行保函办理提货,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书面保函(该保函需经银行签字盖章),保证在没有提单的条件下先提货日后再补交提单,显然,这种做法存在货物被冒领的风险

2、凭“电放”放货

“电放”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再将全套提单交还给承运人并指定收货人承运人以电讯方式授权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在收货人无需出具提单的条件下即可交付货物

可见,“电放”是一种典型的无单放货

但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因此会给承运人造成较大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电放”时承运人通常都不再签发提单提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二是如果托运人交错货物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

三、海运提单放货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风险防范。

正本提单放货时,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收回提单后方可交付货物,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具体来说,在记名提单情况下,风险不大,主要审核提单背书的公司公章是否为提单上的收货人,只要确认其身份即可凭此放货

在指示提单情况下,同样需要审核提单背书,如果提单背书不连续则不能随便放货,即使放货,务必在收回全套正本提单时方可凭此放货

但此种情况只限于不记名指示,如TO ORDER提单,如果是记名指示,如凭银行指示,通常不会出现该种情况,因为业务中通常使用信用证,此时银行在交单前需要先收回货款后再在提单上进行背书,所以通常不会出现银行背书的情况。

但在业务中也会出现银行只对其中一份正本提单进行背书的情况,此时承运人就必须收回那份已接受银行背书提单才行。

(二)无提单放货风险防范   1、凭银行担保放货

物权凭证是提单的一个基本属性,因此,承运人放货的通常条件是收货人手中应持有正本提单

但在业务中,有时为使收货人能够及时办理提货承运人也接受实际收货人银行保函办理提货

但这种做法可能存在着以下风险:   (1)对承运人来说,存在着冒领货物风险

一般来说,提单背面应由提单背书人在提单上进行背书并在换单时加盖公司公章。

而如果没有正本提单,就可能出现实际提货人不是货物实际所有人的风险

此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银行保函必须要由开证行(或L/C指定的付款行)开立,同时银行保函上必须指明提单的实际收货人,并要有银行的公章和实际提货人的公章,以防止冒领货物

二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一定要认真审单,特别要注意银行收货人所加盖的公章是否与真实相符。

(2)对发货人来说,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时,只能接受开证行(或L/C指定的付款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并要求收货人在出具的保证书中保证在单据到达银行后不会因为存在不符点等原因而拒付货款。

总之,在发货人配合收货人办理无提单放货时,务必做到手续齐全,不能为配合收货人提货而在收到货款前放弃对物权的控制。

(3)对收货人来说,凭银行保函提货在方便和节省一些不必要费用的同时,也存在着由于放弃单据不符点而带来的货物数量或质量上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此,收货人应首先审核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以确认单据是否与合同或信用证相符,尤其是要在确定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才可以办理银行保函提货手续。

银行担保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需要收到资信较好的银行出具的保函,并最好要求客户在换取提货单时缴纳相当于货款的押金。

2、凭副本提单放货

由于“电放”中承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如数收回,或干脆不签发正本提单,因此不会出现在目的港收货人正本提单要求提货的情况,通常也就不会出现承运人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可见,“电放”对承运人是比较有利的。

因此,“电放”中承运人通常只向保函中所列的收货人签发提货单,其代理一般不接受在目的港直接凭保函更改收货人并将提货单签发给另外一家收货人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梁艳,《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宿州学院学报,2014年第07期   [2]孙晓红,《直击电放货物案》,中国外汇,2012年第22期   [3]汪晨,《论提单物权性的定性》,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   [4]刘文广,张晓明,《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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