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与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再思考

随着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一方面既要抓紧招商引资的步伐,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外商利用转移定价我国大幅度转移利润。

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快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与完善,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一、立法方面  (一)明确建立、发展与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政策取向  目前仍还有不少人认为严格实施转移定价税制会损伤外商来华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影响了先进技术、经验以及资金的吸收和引进工作

诚然实施严厉的转移定价税制会给我国经济带来诸如此类的负面影响,但同时我们也该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一些靠转移定价“发家致富”的外资企业因此而撤走未尝不是件好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也为其它外资提供了新的进入空间和更加公平的投资,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

总体来讲在思量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取向时我们不能不考虑中国目前的具体经济情况以及倾向,为此我们应该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更深层次地寻求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政策取向,而不仅仅是被一些表面现象与短期经济利益所迷惑。

另外还应该看到,虽然实施相对严厉的转移定价税制可能一定程度从量上影响外资的进入,但通过这么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完全有理由相对从质上来考虑我国的外资引进。

我国在运用激励政策的同时,还应该通过其他财政的改革措施来吸引外资,改善我国投资环境。

因为真正拥有高科技的外国资本,宁愿到高税率但投资环境好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也不愿到低税率或有优惠制度但国民素质低下投资环境差的国家进行高科技的投资

我国法治化的程度、基础建设的发展、机关职能转换等多方面都将影响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的广度和深度。

实际上,许多跨国公司在投资时首先关注的并非是潜在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而是该项投资是否对整个公司的战略发展有意义。

不少公司是在决定投资地点、投资规模和时间后,再聘请税务专家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二)成立专门的转移定价立法研究小组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转移定价立法的完善程度而言,我国转移定价立法工作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完全跟不上目前引资的规模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的发展水平。

我国目前的情况一方面是跨国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现象的肆意蔓延,另一方面是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发展与完善都急待一个新的提高,因此,我国完全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转移定价立法研究小组,从总体上领导与把握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三)增强转移定价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的转移定价税制虽然在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完善税制建设,维护国家权益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实施仅仅才起步,其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使税务机关在实施转移定价税制的过程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实际操作中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调整方法问题、缺乏标准问题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

进一步明确劳务收费标准,规定以劳务为税务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对无形资产转让应单独做出规定,对不同无形资产的创造成本、使用寿命、内在价值的估价,应有可行的判断标准。

(四)注意转移定价税制我国会计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目前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税制中存在诸多法律条款与相关会计法律规范不协调,而对转移定价的调整和监督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会计资料。

这样既不便于税务部门的现实监督与调整,也不利于反避税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比如二者对关联企业的定义就存在一定的偏差,这既不利于企业的账务处理与,也不便于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有悖于税收征管的经济原则。

二、执法保障方面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最终产品以及产品的经营方式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

另外,我国涉外税收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精通各国法律,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逃税经验。

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为纳税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税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

因此,税务部门要全面设置专职反避税机构,稳定人员,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通晓财务会计、、国际、国际税收等广泛知识,提高税务水平,具备应付因转移定价税制的执行而引发的一些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

由此看来从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上加强转移定价税制的执法力度是完全可行的,具体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可设置“转移定价办公室”,其工作内容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国内信息交流;转移定价案例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转移定价调整工作;反馈信息,及时总结转移定价调整案例的工作经验教训,加强、完善转移定价税务管理工作

省、市等各级税务部门成立专门的转移定价科,配备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转移定价调查处理工作实施转移定价税制

三、监督方面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一下我国转移定价监督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我们用X表示一定时期跨国资本总量,n代表这一时期对应跨国资本的覆盖国家数,代表影响第i国资本吸纳的转移定价税制影响因素,代表影响第i国资本吸纳的非转移定价税制影响因素,若第i国吸纳的国外资本为,我们可用关系式代表第i国吸纳的国际资本量与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则有:、作为的自变量,从它们所代表的经济含义可知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很弱,可近似看作为零。

由此可以看出,在非税制影响因素q—定的条件下,国际资本的流动方向将更大程度取决于前一要素p在各国之间调整的轻重缓急。

此时以及X都近似为恒量,故也是一个固定的值。

因此,各国转移定价税制实施严厉程度的相对强弱只是影响这部分资本在各国之间的分配比例,但其总量不变。

也就是说某国转移定价实施力度程度加强,部分国际投机资本就会流向一些实施转移定价相对宽松的国家。

这部分国际资本相当程度寻求的是一种转移定价既得利益,投机的成分很大。

由于加强转移定价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本身就是强化转移定价实施力度的一个方面,因此就我国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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