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关于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排查情况报告
市局政策法规科:
接到《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曲国土资〔2012〕85号)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积极组织人员对侵害农民土地权益进行了排查,现将排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工作情况。
接到文件后,我局组织专人到各乡(镇)国土所,对我县农村建房情况、审批情况、收费情况、违规收费情况深入检查,全面排查农村个人建房收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是否存在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经排查,我县涉及农村居民建房收费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存在乱收费情况。
(二)农村土地征占方面。
近两年我县城市批次及单选项目征地面积约1200亩,安置补偿全部到位。我县补偿严格按照综合年产值标准制定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批准后实施。其中:城市规划区外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规划区内以货币补偿为主,辅以宅基地和产业用地安置等形式。不存在截留挪用农民补偿款的问题。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1)拟订机关:县政府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县政府批准。
确定和批准机关:县政府。
(1)组织实施机关: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从我县近年来征地补偿情况来看,我县杜绝了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征地程序等方面比较规范。加强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征地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中的分配,征地补偿款在村级设立了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以人为本,认真做到依法、文明、和谐,各级高度重视,加强群众工作,建立沟通机制,有效的防止了侵害农民土地权益事件发生。
二、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一)存在问题。
(二)下步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对我县农村建房审批、收费的管理力度,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确保农民土地权益不被侵犯。
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我县征地工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到依法、文明、和谐,确保被征地农户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