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复议申请书范本(2)

限制出境复议申请书范本2。

复议人:

请求事项:

裁定驳回申请人 限制复议出境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限制复议出境的行为系属滥用诉权。

本案诉讼争议之法律性质为公司盈余款分配纠纷,公司盈余款的给付主体应为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复议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申请人请求限制复议出境,其目的无非在于迫使复议人作城下之盟,实属滥用诉权。

二、限制复议出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可见,“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不应一概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之(二)规定,“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令其不准出境”。参照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本案中,只有在复议人在内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1998年11月23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确保司法公正加强阶段建设进一步推进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中第三部分特别强调了“严格把握限制出境问题”,指出“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对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适用于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未了结经济纠纷案件,如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无法执行的情况”,更是重审了上述原则。

3、2008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规则内涵的明确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复议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请贵院审慎考虑上述事由,及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限制复议出境的申请。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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