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思考

摘 要:劳动用工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一种,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实际,针对用工中的风险,提出了降低风险的对策。

论文代写。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劳动合同用工风险   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强化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对企业用工管理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依法完善企业用工制度,避免纠纷,减少用工风险,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   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由于工程项目特征、工作区域的不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分散、短期、阶段、交叉流水作业、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   二、目前劳动用工形式   根据有关部门对建筑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调查统计,大致可将建筑业劳动用工分为三种:   一是企业“自有职工”,即施工企业直接雇佣的劳务。这些人普遍与施工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或者通俗地说这些人是施工企业的内部“正式工”。 论文网   二是成建制的分包劳务。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他们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那里分包劳务作业的分包企业,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   三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往往是为了具体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是我国建筑领域里的普遍现象,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用工问题也正是由这部分人而引出。   三、降低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建议   (一)劳务分包尽量通过有劳务资质的企业,以降低用工风险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   对于事故高发的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大量施工劳动力,应尽量将劳务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法人,而且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劳务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要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规范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比如对克扣工人工资的分包单位要及时沟通,对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分包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仅就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规避劳动法方面的风险,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

代写论文   (二) 企业直接雇佣的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这主要体现在:   1、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鉴于企业用工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高昂的成本,企业应依法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分清企业用工中哪些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对于那些企业直接雇佣的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至于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可区别对待:   1、对于专业技术性强、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减少企业因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使企业保持稳定发展,长期稳定的职业也有利于员工钻研业务技术,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论文代写   2、对于工作相对稳定的人员,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可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对于普通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由于其流动性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便于长期管理,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用工压力,工程完工合同正常终止,企业无需面临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注意防范风险    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人员派遣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因为劳务派遣可以有效降低招工费用、降低员工使用和管理成本以及因被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可以大大降低与劳动者直接发生纠纷的几率,所以在一些辅助性的岗位上被广泛使用。但新的《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和限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有两方面:一是同工同酬;二是连带责任。“同工同酬”是指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三条),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六十二条)。“连带责任”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派遣单位的损害,要求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

代写论文    (四)可选择灵活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且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这种用工方式适应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的实际需要,并且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施工现场或临时用工上采取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依法完善企业用工制度,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同时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把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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