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票制度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改进 上市公司的上市制度

摘要现代企业理论认关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基框架(原则)就是让企业剩余取权控制权分享相对应(对称)。

然而目前普遍实行投票制下这目标无法实现引发了投票制治理原则矛盾。

对其根进行了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这矛盾尤突出我国新修订公司法引入了累计投票制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分析了累计投票制所面临重重障碍并对如何改进投票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投票制;累计投票制投票制与公司治理原则矛盾公司股东基权利可归纳剩余取权控制权

现代企业理论认关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基框架(原则)就是让企业剩余取权控制权分享相对应(对称)。

换言公司治理目标进行适当剩余取权控制权配置使实际上配置状况与名义上配置趋致以保证投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然而目前普遍实行投票制下这目标是无法真正实现。

现代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策机制多采用是投票立宪制。

企业产权由集到分散对策规则影响就是由行政执行制原则投票立宪原则化。

投票规则是公共选择规则常见规则。

股份制企业投票立宪制是政治上公共选择理论济上运用它比行政执行制向民主近了步。

般说行政执行制原则对策定和执行是上而下而投票立宪原则却是采取上下对话方式。

企业策程序说行政执行制原则所表现出是策直接由高权利机构定并责成下级部门无条件执行;而投票立宪原则下每产权拥有者都有权以投票方式充分表达对策赞成或反对见即便己见被终投策所否定。

根据现有公共选择理论民主集体选择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是全体致选择制;二是多数票制;三是否定体平等加权与显示法。

实践三种由较复杂而很少使用。

而全体致选择制尽管从形式上看民主但因其成和效率等原因企业策也很少运用。

首先由不投者对任何项重策有着不认识和预期多元投主体结构情形下特别是上市公司投者不仅数量而且极分散情形下单是要每投者参与投票就要付出高昂组织成、信息成等若要企业策要取得完全致见还有巨谈判成和机会成这将导致企业效率低下甚至事无成。

其次实行致原则等是承认任何人都有否权这会造成少数人苛政也会削弱共体行动能力。

是出对效率追企业普遍实行了非全体致选择制这就是多数投票机制。

但是这票有人票也有股票。

定义不其含义相径庭其济截然不。

从目前世界各国情况看都采取股票或可称股权数定律定机制这机制已成现代企业制重要组成部分。

从现代企业制运作考察股票实施确存着问题根就是导致剩余取权控制权不致。

例如美国多数州公司法规定股东年会和特别会上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股票总数必须达到定数量这样召开会议才能充分代表股东利益。

公司法要到会股东所持股份低数量就是法定股份般所有已发行股份简单多数即50%以上。

投票表只要达到法定股份定比例就可通项定。

如德拉华州公司法6()条和纽约州公司法6(b)条规定除了选举董事会成员外到会股东所持有股份必须有半以上投赞成票才能通项定。

以推算德拉华州若某公司已发行00股股票某次会议上只要到会股东共持有5l股其有6股投赞成票就可通项议。

再如我国公司法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股份有表权。

股东会作出议必须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权半数以上通。

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散公司作出议必须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权三分二以上通。

但是对出席股东股东所代表股份数量并没有限制其结就是少数股东甚至是股东就能做出项策。

这就引起了企业原则治理原则矛盾。

当某股东所持有股份足够尽管他拥有名义上与其股份相对应控制权但由他股份对策无足轻重他实际上很难有控制权

这也是什么众多股东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原因因即便是参与了也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股权分散情况下营者就会凭借信息优势实际上掌握公司控制权

股东情况下股东就会凭借股权而掌握控制权

所以现代企业以股票基础多数票投票立宪制策机制下控制权配置无法真正达到理论上与剩余取权对应。

而我国上市公司这矛盾尤突出。

由特殊历史背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控股股东而控股股东利用股票多数票投票立宪制事实上控制了公司部治理结构各层面。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表面看已形成了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理层分别行使终控制权、营策权、监督权和营指挥权。

但从实践情况看由公众股东高分散公众股东上市公司缺乏有效控制力并有着强烈搭便车倾向。

股东会是公司高权力机构但是实践存股东会召集人通设置各种条件或障碍剥夺股东尤其是股东知情权、质询权现象。

股权集还导致董事会由股东操纵或由部人控制没有形成高效、独立董事会保证健全营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心调表明董事会成员多数股东单位其股东董事人数已超董事会总数50%因股东不仅可以影响股东会议更可以通选举己人董事董事会运作。

进步调还表明股东持股比例与其董事会代表比例存定程不对称。

00年底国机关和国有企业以39%股权比率占有5773%董事席位而流通股股东以3595%股权比率却只占有97%董事席位。

累积投票制积极义与不足因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突破口就是投票制这新修订公司法得到体现。

005年0月7日十届全国人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全面修订其关投票制改革亮是累计投票制

公司法06条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表权股东拥有表权可以集使用。

这说明累积投票制非强制性法律规已我国新公司法确立公司股东选任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

累积投票制对保护股东利益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

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给予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机会定程上达到抑制股东操纵公司目。

而且待选举董事人数越多对股东持股份额要也就越低也就越容易选举出己希望董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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