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中心请销假制度
1、事假。
正式工请事假按规定比例扣发工资、津贴、补贴、岗位津贴(扣发标准见附表),临时工按天扣工资。
2、病假。
(1)病假在三个月以内发给原职务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照发,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90%并停发工资津贴、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70%,工资津贴、岗位津贴停发,工作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80%,工资津贴、岗位津贴停发;。
(3)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的职工,上班时必须持校医院复工证明,上班两个月内再请病假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凡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无病、小病大养,骗取病假证明的,经查实按矿工处理,超过一定日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临时工病事假按日工资扣发,超过一个月病假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原因除外)。
3、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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