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的缺陷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高校贫困生现象日益突出,并呈逐年迅速上升趋势。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家长揪心、学校担心、学生忧心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毕业论文。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   2002年8月3日,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节目播出了一个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小品:湖南龙山县一对姐妹同时考取大学,因为家境困难,只能供一个孩子读书。父亲经过反复考虑,最终决定让养女上大学,亲生女儿外出打工。   2003年7月14日,在陕西省榆林市,一位叫景统仕的考生,其父亲因无钱给女儿上大学而自杀身亡。这位在农田里操劳一辈子的父亲怀着对女儿的愧疚永远离开了亲人。   以上的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虽然已经推行了五六年,但广大的贫困大学生仍旧不能通过助学贷款的方式来解决学费问题,相当多的困难学生仍得不到助学贷款。截止2002年8月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数54.83万人,但已审批同意贷款的人数只占贫困学生总数的一半左右,显然,国家助学贷款离帮助贫困学生完成高等教育的目标还存在很大差距。笔者曾经对一所高校的1000名贫困生作了一项助学贷款的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发现:几乎所有的贫困生对当今实施的助学贷款制度都表现出不满意情绪。其中,63%的贫困学生认为贷款还款制度不合理,还款期限太短,毕业后的还款压力过大;16%的贫困学生认为贷款数额太小,手续繁琐,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11%的贫困学生认为发放贷款的银行有限,助学贷款的内容单一,对学生信任度底;还有lO%的学生认为,其透明度低,宣传力度不够,贷款主体缺乏对贷款程序的认识,从而造成实际贷款率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本身存在的设计缺乏所致。

毕业论文   (一)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发放主体的设计缺陷   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但国家助学贷款又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的性质,由银行负责向贫困生发放贷款,实际上又将风险交由商业银行承担。因而我国现行助学贷款制度是公益性目标和商业性手段相结合的矛盾统一体。   我国助学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现行助学贷款制度商业银行的一项信贷业务。国家提出要保证每一个考入大学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助学贷款必须保证供应。然而,商业银行经营的赢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就要求助学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的基本规律。但是,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但得不到相应的实质性激励,反而必须承担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小、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所带来的高交易成本、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以及贷后很高的追偿成本和违约损失(助学贷款国际上普遍具有较高的违约率,何况信用体系残缺不全的中国)。虽然财政部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核销办法,银行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呆账和坏账,政府可以用税收收入核销,但是这些呆账坏账不是马上核销,而是要去追,追不回来了要写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核销,这样一来要等上好几年。同时不良贷款不仅事关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问题,而且关系到一家银行的对外形象和信誉问题,更受国家监管规则的制约。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由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么是不愿办理,要么是以很高利率放贷,以此来弥补高违约率带来的损失。这样就导致了助学贷款发放金额小,覆盖面窄等问题的出现。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高等教育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缺陷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在2000年以后基本采用的是信用(无担保)方式,即在校大学生不需要提供担保,只需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或由借款学生自行提供见证人,就可以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规定:见证人不必提供担保,取消“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的规定:助学贷款发生呆坏帐,分别由商业银行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事实证明,取消各方面人员的连带和经营责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贷款的规模。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商业贷款的风险,无助于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新方案。新方案规定: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上限为15%,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由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学校各承担50%,建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经办银行予以补偿。每所学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以上政策的制定表明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存在缺陷。首先,贷款的回收要受借款人未来就业情况、收入水平、还款意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所以风险难以评估和控制,风险的防范相当困难。政府强调不让一个家境贫困的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顾不上考虑更多的贷款风险,规定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这违背了商业性质的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故势必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鉴于这些,学校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尽可能少地争取助学贷款、甚至可以不贷款,或者倾向于未来回报率较高的学生,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那最终不利的将是贫困学生。最后,银行作为商业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办学生贷款业务就应当承担风险,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现行规定免除了银行的风险,这本身是背离商业机构运行原则的。况且,风险分担机制规定政府与学校都需要承担违约风险,这样也会使银行根本不积极主动地回收贷款,这样,反过来叉会促使违约率提高,从而引起经济学上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 论文网   (三)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回收机制的设计缺陷   财务的持续性是国家助学贷款能否健康、持续、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贷款回收情况的好坏与贷款的财务持续性密切相关。因此,助学贷款的偿还制度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贷款偿还制度主要包括还款期限、还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负责贷款回收主体的确定。   我国以往实施的助学贷款制度学生还款期限规定过短,起初规定学生要在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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