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品质部定期组织部分岗位员工体检请示
编号:
致:公司领导。
由:品质保证部。
日期:二O**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 行政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部建议由行政办公室组织对部分岗位的员工于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和离岗时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需定期体检的岗位及有禁忌的岗位见附件。
妥否,请领导批示!
签署:
品质保证部经理。
ZDH/LJX/LJX。
2、油漆工:血液病(吸入甲苯、二甲苯等)。
3、维修工、配电房工人:噪声致耳聋。
4、清洁工:接触性皮炎。
5、监控室:白血病。
二、禁忌。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恐高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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