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下司法公信力研究

国家法与民间冲突司法公信力研究。

摘要:国家法和民间法遭遇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单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罔顾民间法的存在,即使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在国家制定法层面上是公正的,最终也未必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未必是一个有公信力判决。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在灵活中追求相对规范,在差异中寻求适度统一,在利益冲突中达到协调,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效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这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冲突;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9)03004608   收稿日期:2009—01—16   作者简介:张旭东(1971——),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从法学院法院的沉思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决策的推动下,通过自上而下的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建成,但是法治的秩序并未完全展现在我们面前,我国的法制仍是欠发达的,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其本身的发展惯性仍顽强地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一个主要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国家法律体系被确定为标准的、现代的参照系之后,而社会结构又并未发生根本性的现代变迁、城乡二元结构还将长期存在的社会转型期的当下中国,基本属于舶来品的国家法与现实社会中(尤其是乡村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惯、习俗、人情、礼仪、宗法族规、乡规民约等民间法的矛盾和冲突就成为一种无法回避的事实。   作为刚从法学院走出来到法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来说,这种感触尤为明显。事实上,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近似于法学院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冲突。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许多东西,比如办案思维、裁判方式、价值观念等似乎都与我们在法学院所学到的所知道的完全不同:在法学院,考虑的更多的是规则之治,是如何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信奉的更多的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官是法律世界的网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rdquo 然而,在基层法院,法官们考虑得更多的是纠纷的解决,强调得更多的是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加信奉的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样的冲突与隔阂导致的结果是,在平常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有时候依照法律规则条文所作出的裁判,却得不到普通民众的认可虽然这样的判决法学院看来是一个公正的判决,然而却并不一定是一个有公信力判决。这样的悖论让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司法人士感到一丝惶恐与困惑,也让笔者陷入了沉思: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与从法学院学到的法律知识的差距如此之大,这到底是扭曲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还是实事求是地解决了纠纷?这样的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今天是利还是弊,是提升还是牺牲了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已经对国家法与民间法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笔者在梳理了相关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著述之后,发现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方面,试图解释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秩序的形成和演变,并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进行求证以及为实现现代化法治进行理论探讨。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规范性和反思性的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有关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研究或者说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中国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大多数研究者提出的都是关于两者之间应该互动的宏观理论,对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法律运作的实然性法的实际运动、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上,二者如何促进,研究得较少,而这些恰恰是国家法与民间法两者互动问题上所必须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探索和研究。      二、国家法与民间冲突司法面临的两难困境以司法公信力为中心展开      (一)现实困境:服从法律,还是顺从民意?   在基层法院审理的一些涉及民众日常生活的案件中,经常可以看到法律与情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等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处于这种冲突情境下的人民法官,一方面,作为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审理案件,以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他又必须依照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解决纠纷,以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于是,基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会不可避免地面临法与情、情与理等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困惑。以下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案例一]1999年冬,在安徽省凤阳县石塘村发生了一起强奸案,新娘吉某在婚礼后不久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状告新郎李某强奸了她。吉某时年22岁,是安徽风阳莲塘人,经舅母做媒而与石塘村的李某相识,后在父母的不断催促和要求下并不十分情愿地与李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因拒绝与李某同房而被打,后在新郎的暴力下被迫发生了性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吉某果断地向有关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几经挫折,最终在2000年6月6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以吉某与李某并没领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依据我国《刑法》判定李某的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在吉某控告李某的同时,李某也以吉某借婚姻骗取彩礼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并责令吉某返还部分彩礼。此事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公安、法院、妇联、当事人双方及其父母以及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很多村民及吉某的父母、亲戚对吉某的行为难以理解,并对法院判决感到困惑。妇联、公安部门对此案的性质认定也一波三折,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因为在乡亲们看来这桩婚事是经明媒正娶的,按惯例办完喜事吉某就是李家的人了,强奸之说实属荒唐。   [案例二]被告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治疗,张学英一直在旁照料。黄永彬于2001年立下书面遗嘱,将6万元的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所有,并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同年黄永彬因病去世,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和精神,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行为,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该案曾被誉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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