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抵税货物改变用途的财税处理

目前 ,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款抵扣后的货物如果改变用途时,有关 会计 和税务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主要包括将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另一种是需要视同销售 计算 销项税额的项目,主要包括将已抵税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等。

一、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毕业论文

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 论文网。

第一,只含有货物进价,不含运费及其他杂费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如: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 000元,则发放时,会计分录为: 毕业论文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 300 毕业论文

贷:原材料 10 000。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300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第二,含有货物进价运费,不含其他杂费 代写论文。

这种情况会计处理相对较为复杂,货物进项税额转出与上例相同,但运费对应的税额应按照运费全额的7%计算扣除,所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将计入成本的运费还原为抵税运费,再计算转出税额。例如: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该批粮食成本为10 000元,其中含运费186元,则发放时,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为(10 000-186)×13%+[186÷(1-7%)]×7%=1 289.82元,会计分录为:

代写论文。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 289.82 论文代写

贷:原材料 10 000。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289.82 论文代写

第三,既包含货物进价,也包含运费及其他杂费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时,货物运费需要按照第二种 方法 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其他杂费货物购进时已全额计入成本,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 问题 。例如: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该批粮食成本为10 000元,其中含运费186元,装卸费和保险费50元,则发放时,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186-50)×13%+[186÷(1-7%)]×7%=1289.82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 283.32 论文代写

贷:原材料 10 000 代写论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83.32 毕业论文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