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遇风险,责任谁承担?_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而言

一提起美容,女士们有说不完的话题,不少爱美的女士更是为了锦上添花,坚定地走进了美容机构。

可是爱美的姐妹们,为了自己的脸面问题,选择美容时一定要到正规且有相应资质的美容机构实施美容哟!      故事1   皮肤受损店方担责      在石家庄工作的冯小青是位很爱美的女士,但她脸上的雀斑却让她苦恼不已,用过很多美容品都不见效。

后经朋友介绍就到某美容美发设计部做脸部美容去斑。

在去斑的过程中,由于美容仪器的原因造成冯小青女士脸部皮肤受损,令冯女士伤心不已,后与店方多次交涉要求给予补偿,但店方不同意。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冯小青投诉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消保委反复调解,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由经营者补偿消费者冯小青5400元整,用于冯小青恢复治疗的医疗费用等。

点评:   由于店家的美容仪器原因,才导致了冯小青女士脸部的皮肤受损,给冯小青造成了伤害,过错方是美容美发设计部,故其应当承担责任。

幸亏只是做去斑,假若是动刀的手术,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呀。

提醒有美容打算的朋友们,除了去正规的美容院外,美容前千万别忘了要把美容效果落实在书面上,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缺少证据,自己吃哑巴亏!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事2   无凭证消费者担责      家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消费者秀丽,在桥西区一美容院做皮肤护理时,美容院的工作人员一边为其做护理,一边不失时机地向她推荐一款治疗脸上痘痘的新护肤品,说好多人用了效果特棒,服务小姐还神秘地说:“我是看你皮肤好才向你介绍的,你皮肤白白的,就是脸上的痘痘太显眼了。

这产品在我们这销得很快,这不,就剩最后一套了。

你今天买的话还可以赠送你一次免费护理。

”王秀丽听后不由心动,何况她又特别爱“面子”,早就对脸上的痘痘不满,可就是苦于没办法去掉。

当下王秀丽就花258元买了一套并享受了一次免费护理。

回家后她又接着用了两天,发现脸上的痘痘不但没见少,反而出现了许多小红点。

找出包装盒仔细一看,却发现该商品既无厂址厂名,也无生产日期,纯属“三无”产品。

为此王秀丽去找美容院要求退货,遭美容院拒绝。

于是就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解决。

在处理过程中,美容院不承认商品是在该院出售,加上消费者在购货时也没有向美容院索要购货凭证,故消保委对此投诉处理也感无奈。

而王秀丽对当时没有向美容院索要购物凭证更是后悔不已。

点评:   痘痘没治少反而添了堵,明明知道是上当了,可就是无凭证,王秀丽真是有苦难言呀!白白扔掉了258元不说,脸面还跟着遭了殃。

假如王秀丽当时要了购货发票,那就可向美容院要求赔偿了。

只因一时疏忽,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其实消费者购物不要求提供购货凭证,这已是广大消费者的一种通病。

总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天经地义的买卖,善良地认为出现问题只要向商家说一说便是了。

谁知道一些经营户正利用着消费者的善良、宽容,玩弄着老鼠捉猫的游戏。

看了王秀丽的遭遇,以后你在购物时一定要记住:不管购置商品的数量、金额的大小,务必要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凭证,任何放弃购物凭证的行为等于对自己的权益放弃保护。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消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另外,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故事3   美容不成发起烧      一向喜欢化妆的姚蓉蓉见一朋友纹的唇很漂亮,经不住朋友的再三劝说,今年年初,姚蓉蓉到一家美容中心花了400元接受了漂红唇服务

在做完当天的服务后,美容师让她购买了一瓶该美容中心的唇部修护液,并告诉她一个月后再来检查。

然而第二天,姚蓉蓉的唇部竟流出黄水并出现红肿。

一连几天,唇部非但不见消肿,还长了几个大水泡,紧接着身体开始发烧。

蓉蓉马上到医院就诊,才减轻了过敏反应。

蓉蓉越想越气,于是就找到美容中心要求赔偿,对方却坚持以个人身体状况不同、出现不同反应是正常现象、过一段时间就好了为借口搪塞。

无奈之下,姚蓉蓉投诉到市消协。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

美容中心虽承认此事,但却以美容师已经离开为由拒绝赔偿。

在消协多次耐心调解下,美容中心终于同意承担医药费及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费共计905元。

点评:   首先,美容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给予赔偿,这与美容师是否离开没有关系;再有经营者在给消费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特征及危害性,事先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没有告知并因此造成消费者伤害的,经营者就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美容院在给姚蓉蓉做漂红唇时,应当把有可能会发生的过敏反应现象提前与姚蓉蓉讲明白,让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美容中心并没有提前告知姚蓉蓉可能会出现的事宜,而事实是漂红唇后造成了姚蓉蓉过敏、发烧,给姚蓉蓉造成了人身伤害。

美容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责编/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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