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迎教育援疆春风,创新中职法学教育

【摘 要】2009年,国家启动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表明中等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倾注了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的新期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迎来了空前的历史机遇。中等职业学校法学教育有着历史的渊源,曾经满足了国家法律基础人才的爆炸式需求。如今大部分中等职业法律学校或自生自灭,或升格为大专,前景似乎渺茫。其实,社会环境在不断变化,人才需求也要紧随其上。中等职业法学教育也应该另有一番天地。

【关键词】教育援疆 中等职业 法学教育 创新。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2005年两次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极大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不仅如此,教育部于2010年11月27日发布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2011年8月28日,在新学期和第27个教师节即将来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河北省张北县第三中学为广大农村教师作了题为《一定要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的报告,报告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面向就业的教育。”。

截止2010年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13872所,在校生2238.50万人,比上年增加43.34万人;专任教师84.89万人,比上年增加0.61万人。应该讲在职业教育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也突飞猛进。截止2009年,新疆中等职业学校186所,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6.65万人,比2005年增长129.94%;相比而言,普通高等学校32所,高等教育在校生达30.46万人。中职教育在校生人数基本与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旗鼓相当。2011年新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164471人。到2020年,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职业学校办学实现与企业、行业的有机结合,为国家培养大批高技能、高素质的劳动者。

我国法学教育现状。

法学专业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两部分。本专科阶段属于法学教育的入门时期,法学教育机构在课程开设上基本都选择既有理论化教学又有实践性教学的方式,以便让学生有全面的法学基础知识。研究生阶段学生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问题分析能力,对其进行的法学教育也就开始有所侧重,分工越来越细。不同教育阶段也会有不同教学模式。本专科学生要多读一些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书籍,可以宽泛涉猎、博览群书;研究生阶段学生就要在知识方面在应该纵深一些,对一个或几个作者的著作进行关联性阅读,发散性、块状学习。理论法学的学生应当加强理论功底,锻造深厚的阅读和写作能力,辅之以必要的实践锻炼和分析;实践法学的学生则应当侧重实践教学,大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法律人才需求市场应当有两部分:一是司法机关和与之对应的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都是相对应的高端法律服务体系;其实还有一个层次的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是法律工作者、社区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助理员等这些都是更为浅显的、简单、基础的法律服务工作,也需要法律知识的人员去担任。对这些人员的专业教育不需要高精尖的法学教育,只需要将法律基础知识传授给他们,他们就能够深入到群众身边完成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这同样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这部分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教育机构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法学教育首当其冲。

新疆中等职业法学教育现存问题。

(一)学历层次低。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于2001年同时作出修改,规定初任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正所谓“不是一个门,不进一家人”。这标志着国家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任职人员设定了门槛,即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他们在这一准入制度下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学教育相结合形成法律信仰、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维护法制的权威和统一,促进法治建设。根据2011年5月31日国家司法部105号公告,给司法考试设定的报考条件之一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西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符合政策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可以看出,中等职业法学教育毕业生完全被排除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范围之外。不能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就意味着不能直接进入高端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就业渠道窄。国家在招考法官、检察官不仅要求具有国家司法资格,同时还要求学历应当为法律本科或者专科毕业生。所以,中等职业学校法学教育毕业生不论从任职资格还是从学历上都逊人一筹,无法实现广阔的法律从业之路。这只是从资格和学历层次上来分析,还没有考虑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本身就是一个久拖不决的社会顽症。这些无疑对中等职业法律毕业生又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就只好直接通向基层法律服务,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等领域。这些领域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有自己的特色,即虽然需要具备法律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员,但也不需要法学造诣非常高的毕业生,能运用基础和常用的法律知识解决简单的社会矛盾即可。

(三)学科限制性强。中等职业法学教育属于文科类学校,从学科特点来看,应该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教育范畴,与其他理工科学科比较而言,实践性差一些,不太容易进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方式。《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明确要求,坚持育人为本,以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和工学结合为改革方向,以提升服务国家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各项能力为根本要求,着力推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教材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深度对接,不断增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与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有些出入,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把发展方向转变到国家要求的目标上来。

(四)专业设置不科学。中等职业法学教育专业设置较为单一,不能满足学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中等职业法律学校通常设置有法律事务、法学、社区法律服务等与法学紧密相关的专业。由于受办学设施和师资的条件限制,进一步拓展文科类其他专业的空间不大,导致学校专业设置单一,提升空间受限。

创新发展新疆中等职业法学教育对策。

2010年7月29日,教育部在乌鲁木齐召开了推进新疆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会议,在教育援疆举措中指出,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支持新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帮助培养民族区域特色和产业经济特色的技能型人才,扩大新疆中职学生资助范围。在教育援疆的大好形势下,为创新发展新疆中等职业法学教育,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纵向提升办学层次,横向拓展联办空间,努力提高学生学历。解决毕业生学历层次低的问题方法有两个:一是找准途径,苦练内功,积极寻求将中等职业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一切途径。国家和政府对学校的重视和支持直接关系到一个中等职业法学法学教育的兴与盛,脱离了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支持、持续鼓励、政策倾斜等,法学教育存在的可能性让人堪忧,更不可能谈及创新与发展。对中等职业法学学校而言,鼓励支持其提高办学层次,给予政策的倾斜和宽松无疑就是一剂良药。在新疆就应该紧紧抓住落实国家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7月国家教育部的教育援疆座谈会精神,抓住国家新疆教育政策的倾斜,充分利用政策机会提升办学层次。这样毕业生能在毕业时达到大专毕业水平,就业前景也会有一定的拓展。二是与疆内外具有法学专科办学资格的兄弟院校搞好联办,借用他人的资质完成自己的教学发展

(二)找准人才市场定位,深入开拓就业途径。中等职业学校法学毕业生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就业相比显然矮人一等,也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不妨换一个思路,我们不和强手去竞争,避其锋芒,迂回前进。我们要找到人才市场需求的空白点,把我们的毕业生填充进去完成就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的法律职业岗位一般都是高端法律服务岗位,可以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执业。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岗位不是这些高层毕业生愿意去就业的,比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这些人员岗位在基层,条件往往艰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一般不屑到岗,这就给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毕业生留下了生存空间。

(三)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突破学科自身限制。找准中等职业法学教育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就不难联系到业务合作单位或者毕业生实训基地。可以和各地的基层司法所、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执业机构洽谈,以便在全疆范围内确定实训意向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学生实习基地,增强学生参加实践锻炼的机会和能力,以便更适合实践法学的培养目标。同时也能与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思路合拍,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

(四)瞄准需求,增设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平台较低,专业设置老化、单一,也不太适合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本校的师资和设施情况,适当开设专业,以拓宽自身的办学路径。

【参考文献】。

[1]温家宝.一定要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 人民网—人民日报,2011—09—09.

[2]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2011—07—06.

[3]付刚.新疆教育发展现状、问题与战略措施. 教育博客网站,2011—04—17.

[4]2011年新疆中职学校招生好于往年. 亚心网,2011—08—08.

[5]贺卫方.不是一个门,不进一家人——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法制日报,200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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