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香港法律冲突及调整的现实困难

【摘要】自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大陆香港区际法律冲突尤为复杂。在解决区际冲突的过程中又面临着许多现实的困难和障碍,例如了解并理解彼此法律及实践状况的困难、适用法域法律的困难等。总之,对两地法律冲突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区际冲突 一国两制 选择规则    一 、区际冲突概述    法律冲突法律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的差异性造成的。一般来说,当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事实的不同法律之间发生效力的抵触时,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按照冲突法理论,一国内不同区域间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发生冲突的现象,称为区际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学者们对区际法律冲突已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例如以法系为标准,可分为相同法系不同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不同法系之间区际法律冲突。而从社会制度标准来看,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港澳地区法律大陆法律之间区际法律冲突。应该认识到,这种区际法律冲突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更为复杂。    二、香港大陆法律冲突的特点    1、不同性质社会制度背景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多法域间体现的法律冲突区别于有些联邦制国家基于同一性质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使香港大陆实行的两种社会制度分别建立于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因此在相异的意识形态下,两地在法律制度上反映不同社会集团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不同法律价值观念,其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2、不同法律传统之间法律冲突  从香港法制发展史看,大英帝国的殖民者把英美普通法的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引入香港香港在汹涌澎湃的西化潮流中仍保持着浓厚的中国特色,体现着中国法律传统的丰富内涵。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制在香港呈现“固定化、程序化、权力化”的趋势,显示了具有鲜明香港特色的抽象内涵。但总的来说,香港法是以判例法为特色的英国普通法,承袭了普通法的传统,在法律结构上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在司法制度上实行抗辩式诉讼及司法解释制等。大陆法律则更具民法法系的传统,其法律形式体现为以法典法为主的制定体系,实行职权式的诉讼制,建立以立法机关解释法为主的法律解释制度等。这些来自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使两法域的法制不仅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思想上有区别,而且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3、因适用不同国际协议导致法律冲突   世界上其他多法域国家,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的国家,均以主权国家的名义行使对外交往权以及缔结国际条约,联邦国家的各成员邦及单一国家的各行政区域大多没有对外交往的权力。而中国由于情况特殊,在香港回归以后,适用国际协议时存在三种情况。第一,对于中国缔结的国际协议,非自动适用香港,而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特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区意见后决定。第二,对于中国尚未参加但香港适用国际协定,仍可在香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协助香港特区政府作出安排,可使其他有关国际协定适用香港特区。第三,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签订有关经贸文化等领域内的国际协议。因此可见,香港大陆适用国际协议上是有区别的,两法域都有各自适用国际协议的范围,而因为适用不同国际协议引发法律冲突也在所难免。  4、中国区际冲突是在其各有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和最高法院的条件下产生的  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许多复合法域国家为了协调各法域之间的立法司法、消除不合理障碍,都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各法域保有一定的控制力。例如美国各州虽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宪法,但是美国宪法及依其制定的合众国法律的效力仍高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而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国的特别行政区设有自己的终审法院,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的终审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香港法院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到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由此可以看到,香港大陆区际法律冲突虽然是属于同一主权的各法域之间冲突,但与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差别较大。    三、调整香港大陆法律冲突现实困难    根据冲突解决的一般原则,对冲突所涉及的多个法域法律应平等地进行选择,或内域法或外域法。中国区际冲突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大陆适用港澳台法律的可能,港澳台也有适用大陆法律的可能,但由于长期的历史隔离,大陆香港之间对对方的法律都不甚了解。  1、了解和理解他法域法律及实践状况的困难   其一,大陆香港法律交流渠道不甚畅通,相互对对方法律的了解还不全面,速度也十分缓慢;其二,香港大陆之间法律交流的最大现实障碍就是语言文化上的差异。在一本关于香港法制的著作中说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中英文地位并不平等。立法局制定和颁布的条例是英文的。在法学教育方面,英语是唯一的教学媒介,根本没有中文的教材。”大陆人民想要直接了解香港法律是不可能的,而想要把香港法律全部翻译成中文,又更非朝夕之谈。同样,由于香港的法官久不使用中文,中文水平低下,直接了解大陆法律也有困难。因此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语言文字仍将是两地互相了解对方法律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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