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概况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德国和法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和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制度。 如果说美国几乎任何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按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德国的专门化司法系统,则要求成立特殊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政问题。另外与美国较为不同的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官并非终身制,而且其来源也并非均为职业法官,这对于形成宪法的权威还存在缺陷,而且对于宪法判例的效力连贯性具有欠缺。法国的政治文化背景虽然与欧洲许多国家相似,但是却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宪法进行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树立了独具法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虽然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与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归类为专门机关审查机制,但是两种制度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区别外,在职权上、组织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别。另外,在与美国违宪审查机构相比较,法国与美国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国审查机关的专门性某种程度上对于审查方式具有更严格的限制。  二、 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概况  (一)法国政治体制概况  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设立历经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要了解其来源与构建,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国的政治体制,即立法权优位的本文由收集整理议会内阁制,在这一体制之下,立法机关(议会)由选民通过选举产生,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内阁)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通过不信任案对行政机关(内阁)否决,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内阁解散重选。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影响下,议会拥有了除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的一切权利。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直接导致了司法权不能干预立法权的行使,因为只有立法权才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这一点与我国相似,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所代表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由其颁布的宪法自然拥有无可否认的最高效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干涉,这也是在法律位阶上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这个角度上可以看出法国的政治体制与我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而这也是借鉴法国政治体制设立违宪审查方式的依据之一。  在其中最具有借鉴意义的是法国第五共和国违宪审查体制,通过1958年宪法,设立了专门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其基本出发点在于平衡议会与行政机关权力斗争和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使其成为了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 ,尤其在1958年宪法通过前,戴高乐在一次全国性的演讲中,详尽的阐述了宪法委员会的作用和地位:要使国家有一个公民委任的一些人选出的全国仲裁人,他应超越于政治斗争之上,负责保证一切制度的正常运行,并具有诉诸享有主权的人民公决的权力。 这种限权学说的影响,是提高司法权权力的重要方面,一方面从其中立性,确保司法权可以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不受到肆意的干涉,另一方面,司法权隔离于政治斗争之外,它是公民合法权利能够在庞大的行政权力的管制下能够寻找到合法的保护。  (二) 法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组织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织成员为9人,任期为9年且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院长任命。这一组织构成使宪法法院的法官形成多元化结构,从详细来看,主组成部分主要来自于行政权力的代表、议会的代表,此外,在裁决出现双方票数相同时,主席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的是法国宪法委员会与法院之间并没有一种稳定的关系,这也充分体现了宪法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宪法委员会成员就职时,应当履行三项义务并在共和国总统面前宣誓:出色和忠实的履行职务,完全公正的维护宪法和属于宪法委员会权限范围的问题,不得征求他人意见也不能附随任何舆论观点。这充分要求宪法委员会委员在作出判断时不会为外界的舆论或者其他观点影响,裁决具有独立性;此外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职,从兼职的角度来说,如果其本身为行政官员,就不能以宪法委员会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这也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限制个人权力的膨胀,从这点来看,我国目前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其中的人大代表往往是由具有实权的行政官员兼任的现实情况有一定的区别,虽然我国的司法机关整体上独立,但是并没有完全摆脱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干涉和由立法机关的领导监督,这样,要想实现司法审查具有很大的阻碍。  法国宪法审查制度具本身有其特色:(1)注重事前审查,即在法律发布之前,对其合宪性进行判断,凡是与宪法发生直接冲突的必然被剔除。(2)注重抽象的审查原则,其基本理念在于为了避免对宪法秩序和对公民权利构成直接侵害,需要通过审查的方式,避免与宪法不一致或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据法国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裁决是终极裁决,任何机关都必须遵从并具有约束力。但是宪法委员会审查权限也受到约束,在对于已经审批的法律或者批准的条约的合宪性判断、国民投票方式,通过法案的决定均不能进行审查,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所以说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秩序的前提下客观保障公民的权力行使。因此可以看出,法国在进行宪法审查的价值位阶排序时,是将宪法的稳定性置于公民权利之上的,也即秩序高于正义,就这点来说是与价值位阶原则相违背的,也是本文作者所不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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