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象棋比赛规例③|象棋比赛
第二章比赛通则 第六节弃权 一、循环制:凡比赛员中途退出比赛,如果他所下之场数未超过应下场数之一半(例如应下八场.而只下了四场),则所有已下过之各场(包括其对手所得之分数)一概注销,在成绩表之分数上,加上“X”号表明之。
若已下过半数以上之场数,还剩下没有下过和未完之对局就算对手得胜。
二、积分循环制:凡比赛员中途退出比赛.不论是否尚未赛满一半,已赛者均有效,未赛者均算对手得胜,惟在积分表分数上,加上“0”以表明之,己方则用“X”号表明。
第七节犯规 一、比赛员需有礼貌风度,以使棋人地位受到尊重。
二、比赛员需了解本规则之全部条款.比赛程序、比赛章程及其他临时补充或修正之规定。
三、比赛员应有体育精神,凡让分或双方蓄意媾和.一经查出确实,棋赛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比赛权利及积分,情节严重者,经棋赛委员会提报当地棋会理事会,经判定后。
得停止其参加棋赛一年至三年。
须遵守下列规则: (A)不得随意离席或与别人交谈。
(B)不得阅读任何书刊。
(C)不得发出扰人神思之声响或动作。
(D)不得另用棋具对局势作分析研究。
如有上述事情,经裁判员警告后仍不遵守者,裁判员得判其犯规,其当场之赛局作负。
第三章 比赛组织 一、竞赛规程 主办当局应在比赛前制订竞赛规程并予以公布。
规程通常包括:举办单位,棋赛名称,宗旨,参加资格,报名办法(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保证金),比赛地点、日期及时间,棋赛制度(项目及内容),对局时间,成绩计算,棋例、奖励办法等。
二、组织委员会 主办当局应设立组织委员会负责筹备及领导比赛之进行,制订规程及办理整个过程中不属于裁判员职责的事项。
三、裁判委员会 (A)组织委员会应视棋赛规模委任一名裁判长,一名或多名副裁判长及若干名裁判员组成裁判委员会负责棋赛进行,裁判委员会之判决为最后判决。
(B)裁判长应负责领导全体裁判人员进行工作,召集有关会议,研究和分配工作,并视需要向组织委员会请示和报告。
(C)裁判长之职责为: 1.在赛会期间,裁判长是组织委员会的代表。
全面推进比赛过程。
3.负责规程之施行及解释,根据规程精神解决比赛中产生的问题,并可决定在规则中未详尽或未有明文规定之细节问题,并向组织委员会提出修订规程建议。
4.在进行赛程中,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进行时。
裁判长有权宣布暂停及安排恢复进行之时间及地点。
5.负责解决异议之问题。
并得视需要召集领队会议听取意见解决问题。
7.维护纪律并保证比赛顺利进行,有权取消一名棋员或一队的比赛资格。
8.负责收集得分记录,并将结果制成表栏公布。
9.按照规程制度决定奖罚。
10.赛会闭幕时,宣布比赛结果。
四、副裁判长之职责为: 协助裁判长工作,并在其不在场时,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