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过水污染防治法》是现阶段处理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其在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标准、主体请求权的认定等方面还有不尽完善之处。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水资源保护立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认为水资源保护作为我国现阶段对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应该根据具体的流域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不可以面盖全,制定与我国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法律,并对相应的有损害水资源的具体活动规定相应的赔偿尺度,从而说明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重要性。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 流域分别保护 水资源损害赔偿目 录引言 水资源的现状以及水资源保护立法的重要性一.阐述我国当代有关水资源保护法律1.我国现有的法律水资源保护 2.这些法律存在的共性以及它们的矛盾冲突二.从水在市场上、法律上的特性来说明对它应该实行统一管理1.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2.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统一管理3.水资源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三、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1.水生态系统健康诊断制度2.水环境风险评估与安全分析制度3.水环境安全预警制度 4.水环境生态安全设计制度 5.水环境安全维护和管理制度四.最后的思考1.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思考2.立法建议认为应当统一立法,加强法制宣传的粒度,出台水资源保护法,在浪费水资源的赔偿责任中有具体的内容和统一的适用标准,以便于实务操作五.参考文献(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3.水资源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2,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

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

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

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

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

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

反之,权力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

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

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

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

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

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

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

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

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

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三、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水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环境要素。

水资源的价值既体现在经济利益上又涉及环境利益。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水资源的多元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识。

水资源在具有无可重要的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具有巨大的生态环境价值,并且水资源的经济和生态环境功能相互依存、影响。

只有在不破坏水生态系统的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开发,才能保证水资源的持续利用。

因此,首先应明确基本的基本安全利益应当满足的原则,建立基本安全利益的保障机制,规范人们与环境有关的行为,保护整个生命支撑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持续性,不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不能超越水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将人类行为对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的损失和不产生不可逆性有害影响的界限内,保持水环境安全

为加强水环境安全法律保障,应建立环境风险识别、评价、预报、预防、控制、消除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1.水生态系统健康诊断制度水生态系统健康诊断是评价、判断水生态系统健康状况。

当一个生态系统时稳定、持续和活跃的,能够维持其组织结构,受到干扰后能够在一段时间内自动恢复过来的话,则这个生态系统是健康和不受胁迫综合症影响的。

生态系统健康诊断包括水生态系统活力、组织结构和恢复力等的评价。

通过水生态系统健康诊断,正确认识水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承载能力,以保护整个生命支撑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持续性。

2.水环境风险评估与安全分析制度风险是指不幸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发生后将要造成的损害

环境风险评估是对水环境受到一个或多个胁迫因素影响后,对不利的后果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风险评价应区分最大允许水平和可忽略水平。

环境风险评估与安全分析制度的防范范围主要是可能产生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的行为,包括:(1)单个源可能造成的突发性严重水环境污染事故;(2)单个源或多个源长期排放可能造成的严重水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紧急状态(即水污染严重时期);(3)科学技术和大型社会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的水环境污染和破坏;(4)可能产生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的原料、产品(如放射性物质、基因产品)的使用可能产生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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