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摘要:本文认为,中国传统税法研究过于强调税收之“权力性、强制性与无偿性”,因而使税法异化为侵犯(私人财产权的“侵权法”,与作为“维权法”的私法形成对立。

然而,从依法治国之宪法意旨和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以观,税法私法本质上应为统一,并具有内在、广泛的联系,其本源就在于“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由此,以“税法私法的关系研究”为契机,进而可促成中国税法研究由传统向现代转变,从理论、实务及方法论三方面创建中国现代税法(学)。

; 关键字:私法;本源;私人财产权;现代税法学;税收法定主义一、引;言 在新中国,税法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端,至今已有十六、七年的时间。

相对于其它法学学科发展的蓬勃态势,税法研究却仍然以“税收制度研究”的面目在税收经济学的圈子里“邯郸学步”;只是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才涌现出了一批真正具有法学意味的研究成果。

虽然已有学者对此作了诸多原因分析,但笔者认为,其中最根本、最关键的因素乃是传统税法研究缺乏自己的基本理论,以至于今日能否被称为“税法学”尚存疑问。

——这是传统税法研究面临的最大理论困境。

在学者们孜孜以求解决之道时,税法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浮出水面,吸引了大家的笔墨,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当前税法研究的重点与前沿问题。

本文拟就税法私法之间何以能发生关系、即其本源问题,以及税法私法关系研究之意义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为今后更加深入的研究铺路垫石而起引玉之效。

二、税法私法关系之本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传统税法研究,强调税法乃是强制、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之法,其主要功能在于“财政功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获得,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被置于次要地位。

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税法得以借国家政治权力,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恣意侵犯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以致(征税)权力超越了本应作为其本源的(纳税人的)权利,并异化而为权利的对立面。

①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是一种“侵犯”纳税人财产权利的“侵权法”;其与以“维护(财产)权利”为宗旨的私法——“维权法”自然形成对抗,而无从加以联系。

然而,被西方税法学界奉为圭皋的税收法定主义乃源于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其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与维护人民之人身权利的“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同等地位,甚至被认为“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立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

”②所以,税法亦应为“维权法”。

但是,税法私法欲有异曲同工之妙,尚需两个基础或前提条件。

(一)市场经济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 前提条件之一在于对“私人财产权”③的确认;我国传统税法研究一直忽视、甚至回避税法私法之间关系问题的主要原因或者障碍亦在于此。

;众所周知,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以民法典的形式确认了“所有权神圣原则”以来,该原则就被其后各国民法典奉为金科玉律而为效仿,成为私人从事经济交易的前提之一——享有交易物之所有权的重要保障,其与“自由和平等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一起,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厥功甚伟。

资本主义经济之所以要求“所有权神圣”,与其“租税国家”; ①的性质有关:现代国家财政收入既赖税收,则须赋予私人财产权,以其自由交换而产生收益,再由国家通过征税“分享”之,所以,“国家自己不必取得公有财产或经济公营事业,财产与营业得以完全私有,国民之纳税义务本质上是其营业自由与职业自由之对价。

没有纳税义务,就不可能有经济自由

”②故资本主义实为“无产国家”,意指国家无产、而私人有产,国家藉由征税分享私人之经济收益以为国用,又可名为“租税国家”。

③其实,现代国家之“租税国”性质,早在卢梭那里就已有体现,他认为:“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

…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④。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