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法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影响

摘要:在当今的法制经济形态下,任何个体,企业或者政府公共机构都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章制度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影子银行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体系,其发展的稳定性受到监管制度构建的影响。而监管制度又是基于金融法的视角下去构建和完善的。目前,影子银行的发展不成熟,其监管制度仍不完善,监管层相互间的排斥,监管内容重叠以及监管范围不清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首先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内涵进行简单分析,继而介绍了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法律现状。基于此,提出了影子银行监管制度金融法视角下的构建。以期为我国影子银行有效监督和稳定发展提供指导意义。

关键词:影子银行;监管制度;金融法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化的发展,个体、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机构对金融流动的需求增加。我国在利率和信贷上的严格管控,促使了市场上货币与资本的制度性分离。大型的或者国有型的企业在融资渠道上相比中小企业更胜一筹。同时,由于银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利率上的低回报造成了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多样化。由于融资体制的不完善和投资去向的多样化,使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在快速繁荣发展的同时,其监管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何保证银子银行在发挥信用创造功能的同时平稳发展值得思考。

二、影子银行的内涵。

影子银行的概念于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首次提出。虽获得快速发展,其定义却没有统一的界定。在国外比较权威的说法是由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发布的报告《影子银行》对此的定义。即是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担保或是公共部门提供信贷担保的金融中介。我国大部分的研究学者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存在银行体系之外的包含各种不同机构实体和活动的信用媒介体系。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目前也只有民间金融满足上述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而社会上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覆盖面很广。除了民间金融外,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银行理财和委托贷款等组织体或者业务类型。

三、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机构所监管的范围和思路皆不同,共同推动影子银行监督工作的完善。同时,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体制很不规范,比如,我国至今没有推出针对人人贷的监管方法。在学术界被关注已久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办法也没有得到提出。同时,为了解决影子银行监管问题,制定的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有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或者遇到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时就失去了应用的监管功效。例如,对一些具有融资权限的第三方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与国家的《行政许可法》的某些规定是不相符合的,这势必对影子银行的拓展产生不利影响。再次,有些针对影子银行法律法规制定时表述得不够明确,产生的法律漏洞增加了监管措施有效实施的难度。最后,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形成有效的具有责任效应的约束条件,同时,也没有提出一些针对投资者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将披露真实可靠、充分准确的相关信息法律化。针对一些有困难的投资者,应成立基本的安全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影子银行有效监管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影子银行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持。两者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四、金融法视角下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框架构建

目前,我国在对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的监管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监管层的合作机制缺失和监管的范围不明确等,都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应立足于金融法,借鉴西方国家在监管上的成功案例,积极构建针对影子银行法律制度。应将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结合起来,这就要求即将制定的法律法规需要处理好防范系统性风险监管套利、防范流动性风险和强化信息监管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防范系统性风险监管套利,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影子银行存在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系统性风险监管套利。在过去对监管框架进行审慎时都是从微观方面入手,更多得将侧重点放在了单体风险上面。这对金融体系的整体性抗风险能力是不利的。而08年的次贷危机似乎可以证明微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形成,能有效防止金融机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使金融体系能应付更加灵活多变的内部或外部环境。尽管如此,因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之间的不兼容性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却很难解决,尤其是监管套利。自此,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应运而生。同时,整个国际社会都开始思考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有关的问题。宏观审慎框架有效预防或解决系统性风险,其调控理念体现在宏观上面,更多关注的是金融体系的整体性上,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因国际金融危机或重大的经济波动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作为一种动态的监管模式,其目的是要实现金融体系的平稳发展和过渡,预防因系统性带来的未知风险。所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为了综合解决上述风险,应将宏观调控与微观处理想结合,建立更加完备有效审慎监管框架

(二)防范流动性风险,完善微观审慎监管制度

影子银行由于其自身运行机制的不足,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运作业务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采取的借短贷长的模式。这势必会非常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被正规的银行所排斥。国家银监会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对众多机构的理财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此,为了适应大局,防范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应该对影子银行的业务也进行监管,从而使其具有永久流动性。具体的做法是,先要掌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去向,不允许其开展理财资金池等类似业务。同时,要对一些具有影子银行标签的金融机构提升其资本的管控。强调实质性的内容,不提倡形式主义。努力发挥其在抗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然后是要关注信托资金的流动去向,禁止其向非标资产采取任何方式进行转移。推行信贷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对信贷公司的主观能动性,让其明确自身定位。最后,任何民间融资机构都应在自身的运作范围内合法合理开展业务,对相应的监管制度进行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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