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通知渝办发〔006〕7各区县(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已市政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条 规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程序明确地质灾害责任主体维护国、集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市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格专或委托具有质单位对引发地质灾害主导因素进行分析论证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从而认定责任主体行。

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责任认定结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条 市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责任认定适用办法。

四条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原则。

五条 责任认定应当首先对引发地质灾害主导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引发地质灾害主导因素是然活动应当认定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引发地质灾害主导因素是人活动应当认定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六条 对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应当责任主体进行认定

责任主体两以上应当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七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责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和跨区县(治县、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并对区县(治县、市)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由市主管部门责任认定可指定区县主管部门进行

各区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型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八条 下列情形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质灾害责任进行认定()地质灾害发生要分清责任;(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对其造成损失申请对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其他情形。

九条 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发现地质灾害可能系人活动引发应当及对有关证据进行保护险情排除再组织进行责任认定

十条 从事责任认定工作专应当具有水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级以上技术职称。

受委托从事责任认定工作评估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

十条 认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对其造成损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应提交以下()申请;(二)提供遭受地质灾害侵害证明材;(三)申请人认可以证明致害责任其他材。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应当3工作日作出是否进行责任认定面回复。

十二条 责任认定程序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引发因素简单、致害责任争议不、直接依靠现场调可以明确致害责任主管部门责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复杂要通现场勘测、技术分析、科学计算等手段才能明确致害责任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当事人主管部门作出认定见前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主管部门认异议成立或主管部门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入普通程序处理。

十三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程序执行()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日起3工作日组织专对灾害现场进行技术调;(二)专完成技术调5工作日出具责任认定见;(三)主管部门专出具认定见5工作日根据专见出具责任认定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四条 普通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日起5工作日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责任认定技术调工作;(二)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日起5工作日完成委托任并将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报告和相关技术汇交至主管部门

责任认定报告主要容应包括灾害基情况、灾害成因分析、责任认定见等并由单位行政责人和技术责人签;(三)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和相关技术日起3工作日从市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库抽取3―5名专对认定报告进行评审并由专出具评审见;(四)主管部门评估报告通专评审5工作日根据认定报告和评审见出具责任认定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五条 受委托单位或专进行技术调主管部门应派员进行取证。

主管部门派员进行取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调取证应当制作调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确认无误或者补正签或者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或者盖应记明情况附卷。

主管部门和专进行调程可邀请当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参加。

必要可邀请公证机关参与证据保全工作。

十六条 直接参与认定工作人员或专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是责任认定当事人、代理人或近亲属;(二)与认定结有利害关系;(三)其他可能影响认定公正性情形。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面方式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调工作结束前提出。

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承担责任认定单位或专应当回避而主动回避主管部门应当要其回避。

十八条 认定结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利益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组织听证具体按照国土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条 主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应当5工作日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送达应附具送达回证并留存根备。

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组织责任认定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条 办法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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